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自2013年5月1日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某物业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及已形成的物业服务事实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费收取实行预付机制,应于2016年5月收缴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的两年物业费,王某某所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29.50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2.98/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以此标准计算,王某某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6420.28元。但王某某拒不交纳上述时间范围内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催交,王某某仍拒不交纳,这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为此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王某某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16420.28元,违约金8990.10元,共计25410.38元,法院受理后将纠纷移交给门头沟区诉前人民调解室。2017年11月1日,门头沟区诉前人民调解室接到法院转来某某物业公司诉王某某物业纠纷一案。
【调解过程】
接到纠纷后,调解员首先与物业公司负责此纠纷的代理人张某某联系,根据诉讼请求内容调查业主王某某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了解具体情况后,又与王某某取得了联系,详细询问其不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王某某表示,自从入住小区后,家里经常停电,多次向物业反映,都是几个小时后才来人处理,停电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王某某说:“因为经常停电,从广州空运购来的一箱观赏鱼给冻死了,仅这一项就价值一万多元”。初步了解争议原因后,调解员与双方沟通后,定于2017年11月14日开展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提出,只要物业公司把经常停电的问题解决、赔偿观赏鱼损失,就同意交纳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但是,违约金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同意给付。物业公司代理人强调,经常停电不是物业的原因,因此不同意赔偿观赏鱼损失,并坚持业主在小区居住享受了服务就应该交纳物业费。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果断中止了调解,让双方各自冷静,回去都再考虑一下,并另约时间调解。 几天后,调解员依据调解时争论的焦点,再次找到物业公司代理人,讲清业主居住在小区,家里经常不明原因停电,物业方应当及时找到停电原因并帮助业主解决停电问题,而不应该置之不理。并与物业协商是否可以在物业费方面减免一些,物业代理人表示回单位向领导汇报后答复。 然后调解员又找到王某某,讲明已要求物业回去查明经常停电的原因,尽快想办法解决经常停电的问题。至于所养的观赏鱼死亡问题不能确认是否是停电原因导致,且也无法确认停电原因,所以不应该让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调解阶段可以协商物业给予一定的补偿。业主听了表示可以再次调解,至此双方同意第二次调解。 2017年12月14日,调解再次进行。调解中物业代理人首先向业主表明态度,物业会安排有经验的电工入户查找停电的原因,尽力解决停电问题,希望业主配合。因为停电造成业主家所养的观赏鱼死亡,物业方表示可以通过其它方法给予一定补偿。同时物业公司提出,王某某作为业主要付清两年的物业服务费,但是违约金可以不再追缴。由于物业方态度诚肯,王某某表示会配合物业方查找停电原因,如果物业能够解决经常停电问题,对观赏鱼死亡给予一定补偿,就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结合实际情况,相互理解,最终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某给付物业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6420.28元。 2.物业公司放弃违约金8990.10元。 3.物业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入户查找停电原因,为业主提供一年的免费车位,待发放车位时优先给业主提供车位。 经回访,张某某已于2017年12月25日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停电问题已经解决,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并不复杂的物业纠纷,双方僵持了许久,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物业费的认识不同,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方没有切实为业主着想,服务没有及时到位,认为业主居住在小区享受了服务就应该按时交费,忽视了供电等应该协助解决的问题。双方争议的事项,其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只是双方都注重自己的权利,忽视了应尽的义务。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面对面调解法与背对背调解法,在面对面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况下,及时中止,开展背对背调解,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使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