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53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人,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4年12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管服教,自觉履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装生产质检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认真掌握劳动技能,积极提高劳动效率。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累计已获得5个表扬奖励。 该犯于2018年6月20日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2018年7月5日,吴忠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对该犯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相对安全罪犯;2018年7月5日,经监区审查会议审查,提交刑罚执行科复核。2018年7月9日吴忠监狱委托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对该犯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2018年7月12日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给出的评估意见为:建议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7月18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罪犯杨某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7月31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罪犯杨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8月2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假释条件,并于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6日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2018年8月13日,经吴忠监狱2018年第11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将材料移送吴忠市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8月10日,吴忠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请依法裁定。 为加强对罪犯假释后的监督力度,由罪犯本人提出其儿子杨某作为保证人。2018年8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由保证人签署了保证书。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0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杨某某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考虑该犯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杨某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2018年9月28日,裁定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罪犯杨某某属于老年犯,服刑期间表现一贯较好,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假释适用的司法精神,对其他罪犯改造有一定的教育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