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某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债转股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情况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20%;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80%。 2013年8月28日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出资情况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20%;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80%。 2014年8月29日,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以下简称阿兵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6010120140000573),合同约定:阿兵支行给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贷款10,000,000元。阿兵支行向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后,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 2015年6月28日,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的约定向阿兵支行的代偿了上述应偿付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04303元、罚息72.76元。 此时,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相关情况是:(1)2015年6月2日,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与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参股企业的实际监管方)达成《承诺协议书》,约定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以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足额资产首先抵偿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足额债权,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方)承诺监督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优先抵偿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足额债权。(2)2015年8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股金退出协议书》,约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退出其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2016年5月9日,国资公司召集董入强、龙江公司、福鑫驾校、刘春生等召开关于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协商会议,拟定了《关于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方案确定以新疆昊天利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值28050985.21元作为债转股的基础价值。股权转让之前的所有债务、税费等遗留问题,全部由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2016年6月6日,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将其持有的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17.52%的股权(计37.52%),以1020.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前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债务、税费等遗留问题,全部由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和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该协议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签字盖章。(5)2016年6月30日,第十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十师北屯市报送《关于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债转股的请示》[师国资发(2016)10号],建议由担保公司代偿的1020.44万元的债券转为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6)2014年8月27日,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与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全部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车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合同第七条约定,反担保人未按担保人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抵押物登记,给担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合同签订后,阿勒泰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致使三方所签《反担保抵押合同》未能产生法律效力。 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债权债务情况为:(1)2015年11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兵十二民初字第8号、第9号、第十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费6268522.92元,同时判决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判令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费2267902.8元承担连带责任;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费12380218元,同时判决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在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享有有限受偿权。上述三份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2)2015年9月16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向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公司海川分公司支付商混砼款、利息计932599.6元;2015年11月2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214667元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9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十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判令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7535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份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3)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欠董入强建设工程款7300337.84元。 六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为:28817460.32元。外加董入强债务,债务计36117798.16元。(4)拖欠土地出让金未交。 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资产状况:2015年11月30日,新疆昊天利华评估有限公司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后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公司现有资产价格为2720万元。

【争议焦点】

为了彻底解决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债务问题,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针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无资金偿还债务的现状,师国资委同意将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参股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完成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重组的设想。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对债转股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代理思路】

鉴于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较多,且有些债务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在未能清理其他债务的先决条件之下,直接实施债转股,很可能使得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受到损失,甚至是完全损失,为此只能在确保将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所有债务清理完毕的基础上,才能实施债转股的方案。同时,由于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对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仅仅是担保债务,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尚有不确定性,因此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债权需要通过通过诉讼的途径确定下来。 因此律师认为: 1.因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给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抵押担保物未能登记,未产生担保的法律效力,因此,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将反担保人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对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事实得以确定,并以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欠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的事实,明确债务人、明确债权数额。 2.应督促债务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尽快以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或经营收入向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清结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 3.委派财务人员对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资产状况进一步核实,特别是对工程施工的施工费用进行核实。 4.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召集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资产重组方案(建议增资扩股),拟定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6月,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进行了庭审。

【案例评析】

由于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违约,引发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拖欠土地出让金,还将已售出的商品房抵押给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贷款,引发了规模性的群体上访事件。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意愿由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对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并通过和解的方式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盘活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 律师介入本案后,理清了各方的债权债务,提出了实现债务和解的建议,促进启动了债务和解的程序,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了有益的工作。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感受到担金融保企业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不能依法依规进行,导致反担保不能落实,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处理债权债务时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能依法依规进行,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企业吸取教训,签约时加强法律审查,处理纠纷应以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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