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受害人脾切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男,23岁,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害,车祸伤致全身多发伤3小时。 赵某于某年9月21日入院,入院查体:腹平坦,腹式呼吸存在,未见胃肠型和蠕动波,腹部可见多处擦伤,腹肌紧张,全腹压痛,反跳痛可疑。CT提示:1.左侧颞叶挫裂伤,左侧颞、枕部硬膜外/下血肿,气颅,左侧颞、枕骨骨折,左侧顶、枕部头皮挫裂伤,左侧乳突积血,建议复查。2.右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50%,建议复查。3.右肺及左肺下叶斑片影,考虑明显创伤性湿肺。4.脾脏改变,考虑脾脏局部破裂可能性大。5.右肺胸腔、盆腹腔积液/血。6.右侧盆壁血肿。7.右侧锁骨、右侧第2肋、骶骨右侧翼、右侧髋臼、右侧耻骨、坐骨骨折。于某年9月21日急诊绿色通道行剖腹探查+脾切除+腹腔引流术,术中见:腹腔大量积血及血块,约4000ml,消除积血后可见脾上极及中极撕裂,最长约4cm,有活动性出血。术后留置胸腔闭式引流,予抗炎、制酸、护肝、抗血小板治疗。于同年10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车祸多发伤(脾破裂、脑挫伤、颅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创伤性湿肺、盆骨骨折)、脑出血(左颞叶、枕叶血肿)、右肾挫伤、右肾包膜下血肿。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赵某进行检验。 (二)检验仪器 使用数码照相机、比例尺、卷尺、观片灯、量角器、医用叩诊锤、手电筒等。 (三)法医临床检验 某年1月5日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在司鉴所法医临床检查室对赵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检验情况如下: 神清,步行入室就检,病史自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双侧眼睑闭合正常,双侧额纹、鼻唇沟对称,伸舌居中,鼓腮、示齿正常。 胸廓对称无畸形、压痛,呼吸平顺,脊柱生理弯曲存在。 左上腹部见一长19.0cm“L”型手术瘢痕,左下腹见一长1.5cm引流瘢痕,右下腹见一长1.0cm引流瘢痕。全腹腹肌软,伤口处轻压痛,无反跳痛。 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阴性,右髋关节活动功能稍受限,右膝、踝关节活动功能正常。 双上肢及左下肢各关节活动功能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余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1.委托人提供的病历材料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片是由某某人民医院及某某中心医院出具,经审查分析认为该鉴定材料与被鉴定人损伤情况相符,能客观、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其形成过程合乎逻辑和规律,合乎程序,能满足鉴定需要。 2.根据病历记录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赵某某年9月21日因外伤入院,并经医院主要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车祸多发伤(脾破裂、脑挫伤、颅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创伤性湿肺、骨盆骨折)、脑出血(左颞叶、枕叶血肿)、右肾挫伤、右肾包膜下血肿,结合其入院查体所见及各项相关辅助检查分析,上述诊断明确,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根据病历记录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赵某为成年人,因外伤致脾破裂,入院后急诊绿 色通道行剖腹探查+脾切除+腹腔引流术,术中见:脾上极及中极撕裂,遂行脾切除术。目前临床效果稳定,已治疗终结,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4.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被鉴定人赵某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赵庆的伤残等级属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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