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 1993 年 12 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通州区。 2017 年 6 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止。 2017 年 11 月 29 日,刘某到通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刘某入矫后,通州区司法局依法对其落实了电子监管措施,按要求为其佩戴定位监控电子腕表。 2017 年 12 月 2 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定位位置离开北京市范围,出现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刘某,刘某说明自己是因为忘了不能离开北京市,到了收费站才想起来,但是出了收费站就已经越界了,因此就出了北京市范围去了燕郊某小区。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遂向通州区司法局汇报,通州区司法局核准定位刘某的详细位置后,确认刘某不在北京市。在司法所调查后,刘某承认其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 2017 年 12 月 2 日 18 时左右前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的事实。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刘某家人。刘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刘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刘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通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处分。通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8日,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刘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 12 月 8 日,在区检察院监所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刘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分别开展了警示教育的个别谈话,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只有从根本上控制住社区服刑人员在所辖范围内,才能做到更好的管理他们,时刻了解他们的动态,进而做好教育工作。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只有治理好不再违反法律、法规这个根本,才有可能达到社会环境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