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受雇于贵州省赤水市XXX商贸有限公司三分店(超市)。2018年12月14日,周某某在参加公司周年庆活动时不慎摔伤,后到赤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赤水市XXX商贸有限公司三分店在周某某住院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未再支付,在此期间,周某某及其家属曾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2月21日,周某某向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前往周某某治疗的医院,与周某某交谈后了解到:2013年赤水市XXX商贸有限公司三分店招聘促销员,后周某某被聘为该超市百货部促销员,从事碟片促销工作,工作两年后,超市人事部又将周某某安排到李某某处从事销售睡衣工作,直至2018年12月14日(销售睡衣的柜台系李某某向超市租赁)。周某某自2013年进入超市工作起,一直由超市对其进行管理,尽管在2018年7月15日、2018年11月18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某劳动报酬4个月的工资,但是该超市为周某某配制了工号牌和服装,其具体工作和休假皆是按照超市人事部统一管理和安排,并适用超市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周某某。对此,承办人对案情进行分析,认为超市虽未与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周某某的工号牌、工作服、员工手册、休班表、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且周某某在超市从事的碟片销售和睡衣销售工作均是超市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说明超市实际上仍然是周某某的实际管理者,应存在劳动关系,需到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2019年3月20日,该案经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赤水市XXX商贸有限公司三分店在2013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人为受援人积极奔走,多方取证,在超市未在限期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帮助受援人周某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供了工号牌、员工手册、休班表、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其与超市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案也为今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后如何维权提供了指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