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2017年1月17日入东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6日,黑龙江省医院诊断李某患有糖尿病肾病、高血脂症、慢性乙型肝炎、高血压等疾病。 东风监狱医院在根据上级医院的医嘱对罪犯李某进行了用药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后,于2017年11月14日,带领其到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次进行身体检查,被诊断患有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Ⅴ期)、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早期)。 2017年12月20日,根据罪犯李某所患疾病,其家属向东风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8年1月30日,东风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到监狱医院对罪犯李某进行前期调查,综合罪犯改造表现、疾病治疗情况、家庭情况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同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初审,一致同意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对罪犯李某所患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2月7日,东风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罪犯李某所患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3月7日,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罪犯李某患有2型糖尿病合并糖尿病肾病(Ⅴ期);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双眼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的疾病程度。 2018年3月19日,东风监狱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 2018年3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李某的妻子王某系黑龙江省粮食交易市场会计,年收入10万元人民币,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人身自由,能够与该犯共同居住一地,符合保证人资格,因此罪犯李某适合在我辖区实施社区矫正。 2018年3月29日,东风监狱医院监区召开鉴定小组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 2018年4月2日,罪犯李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8日,东风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建议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9日,东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建议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举报电话。 2018年4月12日,东风监狱驻狱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意见。 2018年4月16日,东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一致同意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4日,东风监狱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完成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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