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时某(女)于2018年4月23日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其与哥哥时某(男)的亲属关系公证。公证员在与时某(女)的交谈中得知,因其要去加拿办理探亲手续的需要,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自己与哥哥的亲属关系公证。在咨询时,公证员要求其提供双方以及父母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时某(女)出生于一九六八年,且因结婚户籍迁出多年,故其虽然多次前往派出所查询相关信息,皆无法找到其出生相关信息。但时某(男)保存有其户籍迁出之前派出所于一九九九年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上面显示时某(男)是户主的儿子,其本人页加盖有派出所的“迁出”印章,按照相关规定盖有“迁出”印章的户籍页不可再作为有效证件使用,但该《居民户口簿》上显示的成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仍然可以认定。同时,时某(女)提供了其父亲的《工人履历表》、时某(女)的《城市待业人员登记表》、时某(男)的《就业人员登记表》以及所在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综合以上几项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自己与父母的陈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时某(女)与时某(男)的兄妹关系。 根据以上情况,公证员为其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汴宋证外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时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关系人:时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时XX(女)是时XX(男)的妹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开封市大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