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宋某(男)和杨某(女)向公证员咨询,二人于2006年2月5日婚生一子小宋,2006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合,经民政局登记离婚。考虑当时孩子太小,所以二人商定由女方杨某抚养,户口随女方。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已上小学六年级,面临升初中的问题,父亲宋某的户口所对应的初中是一所重点中学,所以杨某想把孩子的户口落到父亲宋某的户口上。经咨询公安机关得知,如果户口想落到父亲户口上,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抚养才可以落户。二人不知道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二人来到大连市公证处咨询。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宋某和杨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为: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残疾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的情况属于第4种条件,变更抚养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未成的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有二种形式,一是可以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诉讼变更。具体到本案中,为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显然双方已达成协议,考虑到孩子已十二岁,具备一定的辨析能力,公证员要求办理公证时孩子要一同到场,并告之当事人需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户口簿。3月14日,宋某、杨某携小宋按约定时间一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耐心的询问小宋,父母离婚时,他一直跟随母亲杨某生活,现因上学需要,他是否同意以后跟随父亲共同生活?虽然父母离婚多年,但宋某多年来一直没有间断过看望小宋,所以小宋很痛快的回答,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按照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其起草了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并由宋某和杨某仔细阅读,确认内容正确无误后双方签字、捺指印。 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进行协议约定变更,也可以诉讼变更。公安机关要求双方办理公证,一方面避免双方对簿公堂的尴尬,另一方面也是父母双方信守承诺的体现,体现了对未成的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大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乐街XX号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杨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万民街XX号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0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与乙方于二0XX年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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