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0日晚上22时许,廖某的丈夫张某(已故)因自己过几天就要出国,想请几个朋友吃顿饭,分别邀请了刘某、吴某和祖某,四人在烧烤摊吃烧烤,期间均有饮酒。23时20分,祖某和吴某先行离开。23时30分,刘某和张某离席,刘某骑电动车回家,张某结账后骑摩托车追上刘某,要送她回家。送到家附近时,刘某问张某要不要给他叫车送他回家?张某说不用,骑车离去。次日0时21分,张某被发现侧翻在回家途中,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2日死亡。 案发后,刘某、吴某和祖某先后在顺昌县交警大队做了笔录。2019年8月27日,廖某向南平市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平市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款援助条件,马上指派福拓律师事务所胡志辉律师、叶雅玲律师,为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 经过全面调查,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是证明三名被告当晚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三名被告的笔录,他们当晚每人只喝了一听啤酒,且均无劝酒行为,但是张某体内的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三人认为张某是之后自己又去喝酒,导致酒驾身亡。另外,吴、祖二人辩称他们到场时刘、张已经在场,且二人提早离席,根本不知道张某是骑着摩托车来的,也就没有照看义务。而刘某则辩称张某的死亡是其家人明知其无机动车驾驶证,还长期放任其无证驾驶的结果。但从种种证据来看,张某的死与被告三人脱不了干系。 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三被告明知张某饮酒,仍不管不顾,每人一听的说法与酒精检测结果不符,或为逃避责任,隐瞒事实;2.三被告声称张某离席后又独自饮酒,无事实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无证据支持,仅为虚假猜测;3.三被告庭审期间一再表明有劝张某不要骑车,说明三人知道张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且不宜骑车;4.被告祖某离席时为吴某打车回去,身为公交车司机的他对饮酒本就有高度的警惕性,但对张某却未尽到劝阻、照顾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张某是因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我们国家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也不禁止多人共饮,亲朋好友之间共饮,是社会交往、建立人际关系的需要。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所带来的巨大危险,但其仍然驾车前去召集他人饮酒,并酒后驾车回家,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三被告辩称的每人一听啤酒,张某离席后独自喝醉的说法无证据予以证明,因而不予采信,三人要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吴某、祖某在张某处于醉酒状态时,未将其安全送回;刘某在发现张某醉酒骑车后,仍让其骑车回家,并未制止。 2019年12月5日,顺昌县人民法院部分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吴某、祖某各承担2%的民事责任,刘某承担6%民事责任。
【案件点评】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驾一直是交通事故中的隐藏杀手,每个成年人都应该知晓它的危害,但每年还是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最终葬身在车轮之下,留下伤心欲绝的亲人和生前好友对簿公堂。 对本案的发生,张某自身要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在明知酒驾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门喝酒,并驾车离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被告作为张某的好友,在明知张某醉酒情况下,未尽到照顾义务,也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根据《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吴某、祖某提前离去,承担2%民事责任;刘某在目睹张某驾车离去后仍未做实质性阻拦,承担6%民事责任。对于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