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翁某(女,68岁)早年丧偶,身患风湿等多种疾病,无法行走,生活不能自理。其育有三子,长子汪某甲已成家、次子汪某乙已过世,三子汪某丙独身、无业。现翁某与三子汪某丙共同居住于政府廉租房内。但不务正业的汪某丙,将翁某的养老保险金据为己有后,以翁某小时候就将其交由姑妈抚养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并数次对翁某实施家暴。2018年12月6日,走投无路的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复兴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系了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获知情况后的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翁某的身体状况,决定立即上门了解情况、提供帮助。 2018年12月7日,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复兴街道司法所、律师杨月龙等一行6人来到翁某居住的廉租房。经了解,翁某曾有一块土地被国家征收后获得18万元征收款,在多次协调后,翁某与汪某甲、汪某丙平分了该笔款项。因翁某前期与长子汪某甲共同生活,其所分款项一直由长子掌握。后因不能忍受长子的冷待,翁某自行申请廉租房独自生活。三子汪某丙从外地务工回来后强行与母亲一道生活,并将母亲的养老保险金据为己有,并多次实施殴打。 了解翁某的情况后,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翁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遂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当场指导、受理申请,随后指派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月龙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就诉讼有关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后,即积极着手证据收集:翁某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载明翁某子女情况及目前无人赡养的事实。翁某提供医院诊断报告,证明其生病需医治及生活无法自理。此外,承办律师还调取了翁某所涉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 为化解家人间的矛盾、弥合出现裂痕的亲情,承办律师多次联系、拜访翁某的两个儿子,希望通过调解办结此案,但均遭到拒绝。迫于无奈的承办律师只得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 经过充分准备后,2019年1月2日,承办律师受翁某委托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甲、汪某丙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并从起诉之日起各自按800元/月给付赡养费。 2019年1月28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二被告均以经济困难、赡养费过高等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汪某丙还以从小由他人抚养、翁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不仅拒绝赡养,还表示翁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支配理所应当。承办律师进行了驳斥: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翁某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法可依。同时,承办律师还从道德和亲情上进行析理。 最终,经过法院及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翁某的养老保险金由自己掌管支配;土地征收款18万元仍由翁某与汪某甲、汪某丙三人平均分配;翁某由长子汪某甲赡养。三子汪某丙不支付赡养费,也不参与翁某去世后的遗产分割;翁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回访,汪某丙已搬出翁某的廉租房,现翁某由汪某甲一家进行照顾,翁某终于过上平静的晚年生活。
【案件点评】
在传统文化中,孝道历来被冠以众善之首、众德之本。但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子女对久病父母心生嫌弃,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若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贫病交加的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生活终于回归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