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大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胡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胡某某于2021年12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在界首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现治疗终结,为确定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限、二次手术费用,胡某某委托本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2021年12月25日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72196XX)示:患者全身多处外伤伴疼痛出血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入院体检:神清,痛苦表情,查体合作。头面部可见多处皮肤挫伤,无活动性出血,右侧头顶部2处1cm长伤口,深达皮下,中度污染,出血不止,伤口边缘部分皮肤缺损,可见少量活动性出血。胸廓外形正常,双侧胸部压痛阳性,骨擦感阳性,未见反常呼吸,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明显干湿啰音。右前臂肿胀畸形,压痛阳性,反常活动阳性,骨擦感阳性,可及部分皮肤挫伤,无活动性出血,右前臂活动受限,四肢末梢血运如常,肌力V级。入院诊断:1.右桡骨骨折。2.右下尺桡关节脱位。3.双侧多发肋骨骨折。4.右侧创伤性气胸。5.双肺挫伤。6.左侧眉弓裂伤。7.头皮裂伤。8.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入院后予以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下尺桡关节脱位闭合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支持治疗。2022年1月12日出院时,患者一般情况可。

【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22年2月18日。 鉴定地点:鉴定所检查室。 在场人员:孟海滨、陈晓东。 (一)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使用工具:阅片灯、照相机等。 (三)法医学检查:神清,精神可,发育正常,查体合作。胸廓无明显畸形,压痛及挤压痛(+),右腕关节轻度肿胀,桡骨远端背侧一长8.5cm术后愈合疤痕及两处钉眼,压痛(+),右腕关节活动受限。 (四)复阅片所见 2021年12月27日界首市人民医院胸部CT+3D(片号:CT2112271XX):右侧第1-5,左侧1-7肋骨多发性骨折。 2021年12月25日界首市人民医院右腕关节正侧位片(片号:CR2112251XX)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 2022年1月4日界首市人民医院右腕关节正侧位片(片号:CR2201031XX)示:右桡骨远端骨折伴右下尺桡关节脱位术后内固定留存。

【分析说明】

经审查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及委托的鉴定事项,结合提供的案情,本所鉴定人认为:委托方提供的鉴定病历材料内容与被鉴定人损伤部位相符,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并具备检验条件;委托方委托鉴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本所执业范围。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皮裂伤,左侧眉弓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右桡骨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右侧第1-5,左侧1-7肋骨多发性骨折,右侧创伤性气胸,双肺挫伤,在界首市人民医院予以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下尺桡关节脱位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对症支持治疗好转出院。目前被鉴定人处于恢复期,胸部仍有疼痛不适。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5.9.3.11条款之规定,其多发性肋骨骨折应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皮裂伤,左侧眉弓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右桡骨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右侧第1-5,左侧1-7肋骨多发性骨折,右侧创伤性气胸,双肺挫伤,在其伤后住院治疗及恢复期间需要休息静养,故存在误工;在其恢复初期其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故存在护理;并需要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愈合与身体恢复。结合被鉴定人伤后治疗及恢复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203-2014)4.2.1、10.2.5b、7.2.2、7.4.1、7.6.1及附录A.2、A.4、A.9之规定,综合分析被鉴定人胡某某误工期以伤后198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76日为宜,营养期以伤后94日为宜。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皮裂伤,左侧眉弓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右桡骨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右侧第1-5,左侧1-7肋骨多发性骨折,右侧创伤性气胸,双肺挫伤,其误工期以伤后198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76日为宜,营养期以伤后94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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