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某城市广场商铺项目是赣县区政协招商引资项目,由赣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销售,采取分散销售并统一由某华联商贸公司运营的管理模式,属于城市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8月在赣县区房管局取得了预售许可,之后100多位城乡居民购买了该项目的商铺成为业主,公司承诺前五年包租,租金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支付给业主,并约定了租金数额及每月支付日期,保证产权证在12月31日前办理。但是从2016年8月份开始公司就一直未支付业主租金,累计拖欠达8个月以上,并且公司在收取了业主办证费用的情况下,没有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为业主办理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实际上大部分按揭购买商铺的业主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被开发商冠以“以租养贷”这种方式吸引购买商铺后,本想能够有稳定的收入,却不料还要月月另行筹钱还贷,不少家庭因为还贷,借钱举债,家庭收入拮据,个人生活处于崩溃边缘。商场业主李某辉也在其中。 李某辉及众多业主与公司协商多次未果,只能向信访局、房管局、公安局以及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诉,经过多方努力,他们于2017年3月26日来到赣州市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首先谨慎劝解疏导,稳住众多业主的情绪,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仔细询问详细情况。了解情况后发现此案已由区房管局介入,准备牵头组织某华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商铺业主当面调解解决。同时,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还发现,李某辉及众多业主没有提交经济困难相关证明,且买卖商铺属于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经营风险,申请的事项也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鉴于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如处理不当事态一旦扩大,对社会稳定必然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并没有搁置不管,而是安排法援律师不时联系业主,跟踪此案进展,适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并主动参与调解工作,历时6个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一)《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3.经济困难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而李某辉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无法证明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9.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李某辉等业主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为请求支付房屋租金,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