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为维护采光权而申办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8日,安某来到兰州恒信公证处,称其住所的采光被新建的建筑物所遮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未果,故决定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后,向法院提起相邻权之诉。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大寒日,二居室的房屋,必须满足有一个卧室的阳光直射室内时间高于2小时。在大寒日,如果观察太阳光线在室内的情况,更能有说服力。申请人通过天气预报获悉大寒日可能是多云天气,故决定在1月19日(大寒日前1天)在室内观察阳光照射进入窗户的情形,并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为保证此次取证的客观性,公证员利用带有显示时间(时间校准为北京时间)和地点的照相机,分别对阳光进入窗户时(前)、退出窗户时的节点进行拍摄(阳光进、出窗户的参照物为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 在拍照过程中,通过照片上的采光情形及显示的时间,不仅可以直观的看到阳关照射入室内的情形,而且可以通过照片上的时间差来计算阳光在进出窗户的时间段(用阳光退出窗户时的时间减去阳光进入窗户时的时间,得出阳光在室内停留的时间)。 同时,公证人员还利用摄像机,对阳光照射进入窗户和退出窗户的整个过程进行拍摄[拍摄为不间断拍摄,从阳光未照射进入窗户(以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为参考物)就开始拍摄,一直持续到阳光照射窗户的情况完全消失为止(以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为参考物)],如此,可以摄像的时间差(时间差为阳光进入窗户时至阳光退出窗户时,以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为参考物)来推算阳光在直射进入居室停留的时间。 本次采光权保全证据公证,体现出公证与民生是息息相关的。业主通过公证手段取得的事实证据,让事实数据(阳光照射室内的时间)与规范数据(建筑时科学计算日照时长)站在了平等的证据天平上,让业主在诉讼中更能有效举证,维护自己的采光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兰恒公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安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安某因收集证据之用,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滕军X随同申请人安某,参与人安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十时许,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柳家营X号XX房。 公证员先行对照相机的时间进行校对,确定拍照时间与北京时间相一致,然后,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安某及参与人安某某对该房内的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查看。 公证员利用前述照相机进行拍照,拍照的时间点分别为阳光进入窗户时、进入窗户后、退出窗户时(阳光进、出窗户的参照物为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 首先,公证员对大卧室的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拍照(见附件二第1-4页); 其次,公证员对厨房的阳光照射情形及室外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拍照(见附件二5-8页); 再次,公证员对小卧室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拍照(见附件二第9-12页); 最后,公证员对客厅(含厨房)的阳光照射情形及室外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拍照(见附件二第13-18页)。 阳光照射居室的时间长为阳光退出窗户时减去阳光进入窗户时(参照物为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 公证人员滕军X分别先后对大卧室,厨房,小卧室和客厅(含厨房)的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摄像。摄像时段为阳光照射进入窗户前至阳光退出窗户后(拍摄的时间大于阳光进入窗户后停留的时间);拍摄共分为三个时段,分别为大卧室时段,厨房时段,小卧室和客厅(含厨房)时段。 对大卧室阳光照射情形进行拍摄,取得视频三段(该时段拍摄为不间断拍摄,摄像机自动分为三段,时间分别为37分15秒、37分3秒、25分28秒); 对厨房阳光照射情形进行了拍摄,取得视频三段(该时段拍摄为不间断拍摄,摄像机自动分为三段,时间分别为37分15秒、37分5秒、8分11秒); 对小卧室和客厅(含厨房)及房外阳光照射情形进行拍摄,取得视频两段(该时段拍摄为不间断拍摄,摄像机自动分为两段,时间分别为37分15秒、33分29秒)。 阳光照射居室的时间长为阳光在窗台停留的时间(参照物为窗户与窗台的交界处),也是摄像机拍摄到阳光在窗台的时间。 查看并拍照、摄像结束后,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由所有参与人签字确认。 拍摄照片冲洗后,由公证员粘连在白纸上,并加盖“兰州恒信公证处骑缝章”;拍摄视频由公证人员使用本处刻录设备,制成光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的签字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六十五张照片系公证员现场拍摄取得,照片上显示的时间为经校对的北京时间,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信封内六张光盘上的内容为公证(人)员所拍摄的视频及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一、《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共1页; 二、拍摄照片65张共18页; 三、拍摄视频刻录光盘共6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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