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财产性权益赠与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和李某A系父子关系,由于李某A与其妻子欧某未生育孩子,因此李某和李某A欲将其所有的位于未与涵江区某镇某村的一栋老房子送给外甥女黄某,由于该老房子没有产权证,仅有李某A、李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故来公证处咨询相关事宜。 经了解情况,虽然协议书是李某A和李某共同签订的,且是李某A与欧某,李某与许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属于婚内共同财产,故需李某A、欧某、李某和许某共同行使赠与的权利。由于该老房子没有证件,可以将协议书上的权利和义务赠与外甥女黄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李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许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李某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欧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受赠人:黄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李某A、欧某、李某、许某和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李某A、欧某、李某、许某和黄某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李某A、欧某、李某、许某和黄某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A、欧某、李某、许某和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赠与人李某A、欧某、李某、许某和受赠人黄某的签字及捺指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编者注:合同法因民法典的施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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