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肖某(男,42岁)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处信息显示:该房系刚装修好的精装房。肖某及其家人也进行了现场查看,均对该房很满意。于是,肖某、卖方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将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价款19%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肖某支付了中介费及2万元定金。几天后,肖某听说卖方系该中介公司员工,该套住房是中介公司从他人手中购买后,为获取更高的收益,中介公司以极少费用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质量完全无法保证。为了家人的健康,肖某决定不购买该房,并多次与卖方和中介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定金,均遭到拒绝。此外,卖方和中介公司还要求肖某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3月16日,肖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起诉卖方和中介公司,要求其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经审查,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肖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为要求卖方和中介公司退还房屋定金和中介费,系买卖合同纠纷。但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肖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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