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男,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7年12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2018年1月17日,何某按规定到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何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后,表面上服从监管,但在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中表现懒散,积极性差,需要时时提醒和督促,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曾多次找其谈话,他虽然表面上答应,但行为上并没有好转。 2018年6月13日,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和劳动时发现,何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活动,也未向工作人员电话汇报其行踪。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何某,询问其未按时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原因。通过询问得知其前一天(6月12日)因身体不适,现在家休息,忘记了到司法所报到的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了解情况,认定何某所说属实。虽然如此,但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何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8年6月13日向县司法局提出给予何某一次警告处分的建议。2018年6月14日,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6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向何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何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对何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再次强调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此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何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何某的在刑意识得到强化,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将失去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劳动,按时电话汇报其活动情况,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何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的态度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见面谈话、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司法所要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必须在日常监管中坚持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行为,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