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小学文化,经商,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2016年8月2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宁04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8月22日交付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收押进行入监教育,于2016年11月2日交付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进行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9日,罪犯马某某提出申请假释请求,2018年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该犯属于一般刑事犯,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出监后有固定住所,有亲人照顾,社会危害较小。经评估,改造质量评定为良,危险性评定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9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建议提请假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马某某适宜实施社区矫正。 2018年9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 2018年9月25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罪犯马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2018年9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0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审理终结([2018]宁04刑更189号刑事裁定书)。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