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清晨,广州市海珠区某街道环监所环卫工人朱某被同班工友发现倒卧在租住的出租屋床上无反应。工友立即拨打120求助,医院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朱某已死亡。随后,公安机关也赶到现场,经法医鉴定,朱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得知朱某死亡消息后,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当晚赶到海珠区,召集30名老乡向环监所提出了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赔偿89万元的要求。海珠区某调解中心获悉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协调派出所、街道综治办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稳控现场秩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纠纷指派给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本案纠纷后,调解员立即向环监所、发现朱某死亡的同班工友和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从多个角度了解案发经过和事情的发展状况,听取朱某家属的要求及理由,以全面掌握纠纷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 朱某家属认为朱某是因工死亡,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做出解释,认为朱某死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并不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双方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家属方对用人单位和调解持抵触情绪,丝毫听不进去用人单位的说理,调解一度陷于僵局。对此,调解员并未急于进行说服劝导,而是充分体谅朱某家属的悲痛心情,先中断调解,对家属进行人文关怀。由于朱某家属是湖南某县人,调解员协调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家属一行9人的住宿,提供防疫物资,并每天到酒店探访,让家属充分感受到用人单位的关心。同时,街道指派1名同乡的调解志愿者参与调解,全程用家乡话与朱某家属沟通交流、陪伴和安慰他们,缓和他们的激动情绪。该名调解志愿者逐渐取得朱某家属的信任,对朱某家属适时加以法律引导和宣传解释,促使他们回到调解“谈判桌”上来,为调解的顺利化解打下了坚实的情感基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属于工伤死亡,环监所应否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付。为此,调解员通过街道多次邀请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区总工会法律顾问、社区律师等专业人士向朱某家属讲解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朱某在休息时间在出租屋内死亡,即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不能按照工伤死亡处理。对于朱某家属要求环监所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诉求,调解员指出,朱某生前是环监所正式员工,“五险一金”已足额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朱某死亡后的社保待遇申领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支付。经过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的耐心释法分析,最终朱某家属认同了朱某非因工死亡的认定,接受了调解建议,愿意依法依规向社保机构申领相关费用。 随后,环监所派工作人员与调解员一起,主动陪同朱某家属到社保机构提取了社保费、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同时,调委会利用海珠区司法局与海珠公证处设立的公证服务绿色通道,帮助朱某家属在1天内申请并成功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协助他们领取住房公积金及办理殡葬等事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朱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遗孀体弱多病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相关情况。区总工会、街道总工会、街道领导多次上门慰问朱某家属,通过向市职工济难基金会申请环卫职工特殊困难救助金、向街道慈善会申请慈善基金和向热心企业家募集捐款等方式,共募集6万元善款给朱某家属办理丧事、改善生活。这些举措让朱某家属备受感动,他们慢慢从心理上接受了朱某离世的事实,该案因此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30天持续的耐心调解,朱某家属与环监所互谅互让,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环监所协助朱某家属向相关机构申领社保费、抚恤金、丧葬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朱某家属滞留广州的住宿费用由环监所承担; 3.环监所积极帮助朱某家属募集捐款。 签订调解协议后,环监所协助朱某家属成功申领社保费、抚恤金、丧葬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14万元,募集捐款6万元。朱某家属为朱某办理出殡仪式后离开广州,他们表示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感谢调解员的辛勤付出,此事才能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非因工死亡纠纷。朱某的猝死给其家属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坚持以人为本。在调解过程中,以乡情抚慰他们,以慈善帮助他们,全程陪伴他们处理各种事项,取得了当事人的情感认同,促使纠纷平和、快速地得到解决。 明法析理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也是本案纠纷化解的关键。由于朱某家属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坚持认为朱某是因工死亡,并由此提出了数额巨大的赔偿要求。调解员主动释法分析,使朱某家属明白了因工死亡与非因工死亡的区别,接受了非因工死亡的认定。 非因工死亡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情况复杂、处理棘手、调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之一。本起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温情调解贯穿始终,调解过程有理有据,保证了纠纷最终得到依法依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