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化名),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居住地为河南省博爱县。2017年5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同时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草类经营活动。2017年5月23日,吴某某到博爱县司法局报到,由清化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烟草类经营活动 2017年6月6日,在博爱县社区矫正中心对吴某某进行宣告,由博爱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持,清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吴某某居住地基层组织干部以及吴某某家属参加,宣告博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禁止令内容,明确告知其禁止从事烟草类经营活动。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南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吴某某到清化司法所报到后,因为这是所内接收的首例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所长非常重视,先是成立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和吴某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接着司法所全体人员、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召开集体会议,为吴某某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保管控机制发挥作用,并明确告知吴某某、村委干部及其家属,一旦违反禁止令规定,将撤销缓刑,使村委、家属及其本人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清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吴某某,社区服刑人员除了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外,每月还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思想报告,工作人员将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吴某某必须参加集中教育、集中点验、社区服务和司法所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等,接受司法所、基层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人员对其反复强调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以此帮助吴某某进一步增强服刑在刑意识,服从司法所日常管理。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吴某某刚来司法所报到时,总是觉得自己被判刑存在冤枉的成分,在学习、社区服务中总会有不情愿的情绪表露出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和他进行谈话,加强对吴某某的心理疏导,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吴某某把积蓄的压抑、困惑、苦恼和不满全部倾诉出来,宣泄了情绪,释放了压力。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给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时常提醒其应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有关规定,让吴某某学习刑法的相关条文、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传统国学经典,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明确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打消其侥幸心理。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吴某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积极配合矫正,主动找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人员谈心,思想越来越稳定,矫正效果越来越明显。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清化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吴某某居住地村委干部不定时到其家中、工作场所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吴某某的工作、生活状况、思想动态,是否有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不定时和吴某某谈话,询问其近期在生活、工作和日常矫正中存在哪些困难,是否需要帮助。通过情、理、法的教育以及村委、家人、邻居的监督,吴某某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向工作人员书面思想汇报和电话汇报。吴某某的家属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会积极监督吴某某,使吴某某不敢、不想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规定。目前,吴某某主要工作是在博爱县城送货,没有从事烟草类经营活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小结】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反复强调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明确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使吴某某从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同时,在基层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支持配合下,消除吴某某的对立心理,促使其遵纪守法,接受矫正,确保禁止令内容落实到位,收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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