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作出(2002)延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80350元的60%即48210元,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互为连带责任。2002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赵某某向所在的监区提出假释申请。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现余刑一年七个月,获表扬五次,余397分,且该犯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一致同意对赵某某呈报假释。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的案卷后,首先对案卷中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拟假释罪犯赵某某启动评估程序,向其假释后拟居住地的社会区矫治机构—延吉市司法发出委托评估调查函。2017年6月29日作出延司社矫字(2017)104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赵某某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社会矫正的条件,建议对赵某某予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之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某假释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赵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且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吉林监狱对赵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 吉林监狱收到省局回复后,于2017年8月向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对赵某某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吉市城检执减(假)意(2017)645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建议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危害后果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予以裁定。 2017年9月吉林监狱将赵某某假释案卷报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2刑更571号刑事裁定,认为:罪犯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主犯,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