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男,199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已于2018年5月14日到广东省信宜市司法局报到,并被指定到信宜市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根据省司法厅《关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震撼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茂名市司法局《关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震撼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暨开展2018年第一期“震撼教育”活动的通知,2018年7月25日,茂名市司法局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的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到茂名监狱开展“震撼教育”活动,信宜市司法局和居住地司法所通知吴某等18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此次“震撼教育”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明知此次活动的重要性,仍不按规定参加,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018年7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2018年7月31日,信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的工作人员对吴某再次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并由派驻警察对吴某进行训诫教育。 通过调查,得知吴某缺席参加“震撼教育”的原因。2018年7月24日,司法所已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社区服刑人员25日前往茂名监狱参加“震撼教育”,且吴某通过短信回复司法所已收到通知,并告知一定会按时集中参加学习。但吴某于当日晚上饮酒,手机调静音睡觉,7月25日早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吴某的电话都无人接听。经司法所联系其家人后,吴某于当日下午才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当场说明情况并作书面检讨,但吴某态度散漫,不积极配合。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为严明纪律,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改正错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信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考核奖惩工作小组集体合议,经信宜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8年8月2日向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局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8月10日,信宜市公安局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吴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日,信宜市公安局会同信宜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面送达,由公安机关将吴某押送到信宜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吴某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完毕之后,吴某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从思想上认识到没有去参加茂名监狱“震撼教育”学习是抗拒改造的表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行为上认识到在服刑期间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16日,信宜市司法局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信宜市公安局关于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之后,信宜市司法局将本案例编辑成简报下发给辖区内19个司法所,并由司法所对自己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诫。社区服刑人员现场汇报参加此次警示教育的感想,纷纷表示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服从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管理。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严格执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身份意识不强,认罪悔罪认识不深,导致对社区矫正监管不重视,不主动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监督管理的有效保障,没有奖惩的激励和威慑,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就难以落实。治安管理处罚位于警告与收监执行之间,在两者之间发挥了缓冲功能,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起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既彰显了维护社区矫正执法的威严,也带给社区服刑人员一定的警示和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