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邸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处申请,称其公司存放在西宁市生物园区机电二路XX号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厂区停车场停放了三百余量日产小轿车(出厂新车),自7月3日起从邻近中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XX公路工程指挥部设备停放厂(青海XX公司)东南角飘来油漆雾致使停放的254台车受到污染,污染部位为车发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翼子板、后翼子板、后视镜、前车门、后车门等均有黄色油漆点附着,并且又称这些车辆都是新出厂的新车还未出售,必须经过特殊工艺处理才能除去,还得降价处理,遭受了巨大损失,但侵害方拒绝承担责任。故而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其法律顾问提出由公证机关采用证据保全措施固定证据已备起诉人民法院时使用。我处受理此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公证员王某某与公证员助理严某某及技术人员王某、包某、特聘摄影师田某、蒋某等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4日止对停放在西宁市城北区XX园区XX路XX号(XX有限公司厂区停车场)总计为254辆东风日产轿车依次进行拍照。具体工作程序是:依停放位置对每辆车用照相机拍照四次,拍照部位:全车体貌、前挡风玻璃、车驾识别号、前翼子板、后翼子板、前门、后视镜等部位进行拍照。整个过程公证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均在现场,本公证员及公证助理对整个现场及拍照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并于2019年1月9日出具了公证书。 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拿到公证书后,便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庭审过程中对方否认侵害事实,但该公司律师出示了公证书,法院采信并支持了证据的使用,判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次保全证据公证起到了维权作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青国信证经字第XXXX-XXXX号 申请人: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XXXX,住所:青海XX园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邸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 申请人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邸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处申请因车体被污染,采用拍摄的方法,对停放于西宁市城北区XX园区XX路XX号(XX有限公司厂区停车场)的254辆轿车外观(型号分别为:东风日产启晨T70、T90、D50、M50X型;东风日产天籁、西玛、兰鸟、奔骏、轩逸、逍客、骐达、阳光、劲客、楼兰、轩逸经典等)进行了保全证据。 经查,申请人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严某某及技术人员王某、包某某、特聘摄影师田某、蒋某等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4日止对停放在西宁市城北区XX园区XX路XX号(XX有限公司厂区停车场)总计为254辆东风日产轿车依次进行拍照。具体工作程序是:依停放位置对每辆车用照相机拍照四次,拍照部位:全车体貌、前挡风玻璃、车驾识别号、前翼子板、后翼子板、前门、后视镜等部位进行拍照。整个过程本公证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均在现场,本公证员及公证助理对整个现场及拍照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 兹证明申请人青海XX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邸某某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意见表示真实,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合法。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及照片四张,其所记载的内容及现状与现场实际状况完全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及照片及光盘一张均已封存我处。 附件:照片(一页四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