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0年左右,中建某局为施工需要,租赁被告人陈某所在的许昌县某镇某村土地用作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被告人陈某等与中建某局该搅拌站负责人协商,为该搅拌站送沙石等原材料,当时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实际履行。 2018年,有人举报称陈某等涉嫌强迫交易,该案被立案侦查,其中郭某等先被立案,陈某等在长葛市公安局另行立案侦查,并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被告人陈某某是许昌县某镇某村人,家在农村,且在本案被起诉时已经60多岁,家中没有为其聘请律师,在本案其他被告人均有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下,长葛市人民法院向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指派通知书,为陈某指派辩护律师。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本案指派给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受到指派后,将案件指派给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有着高度责任心的赵春峰律师与实习律师李柳进行办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刻到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卷宗进行查阅与复制,并于第二天就到鄢陵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及时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被告人陈某被转移至长葛市看守所,承办律师又多次到长葛市看守所会见陈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听取被告人陈某对本案的辩解及意见,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2020年1月15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被告人是传唤到案还是刑拘到案无法查清,法庭认为应当由检察院对该问题重新核实后,对该问题另行组织质证,后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直到2020年6月17日,才另行组织质证,对各被告人到案情况进行质证核实。2020年9月1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中止审理裁定书,2020年12月28日,本案恢复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陈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陈某等撤回起诉。2020年12月3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82刑初355号之二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本案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陈某是传唤到案,非抓捕到案。根据标注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标注地点为许昌市公安局某分局办案中心询问室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问“你知道今天为什么将你传至许昌市公安局某分局办案中心吗”的问话中,足以证明,陈某是传唤到案。到案经过中所述的“我带领民警楚某某持拘留证至陈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许昌市公安局某分局进行询问”,与上述讯问笔录记载内容相矛盾,该到案经过不能如实反映陈某某的情况,应当以讯问笔录中记载的传唤到案为准。其次,起诉书指控陈某等人采取堵门、威胁司机等方式阻止搅拌站正常运营,迫使该工地负责人秦某某与其签订了送料合同证据不足。一是陈某在其讯问笔录中,从未认可其从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堵门、威胁司机等方式阻止搅拌站正常运营,该工地负责人秦某某被迫签订了送料合同的事件。二是没有其他被告人或证人证明陈某某参与堵门、威胁司机等事件。三是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在中建某局施工期间,确实发生过堵门事件,但是,该堵门事件的起因是进出搅拌站的车辆撞了许昌县某镇某村的一个孩子,引起了村民堵门,讨要说法的事件,并非是因为本案被告人为了达到强迫搅拌站和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更非是为了挤走其他供应商而堵门、威胁司机。再者,本案发生于2009年与2010年间,已经经过了10年之久,中建某局从未就陈某等人是否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采取过诸如报警、举报、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等情况发生,这些都足以证明,陈某等人当时并没有采取强迫交易的方式与中建某局项目部进行交易,其交易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中建某局项目部支付260万元,也是陈某某等人送沙石的货款,并非违法所得,不能以该款项认定陈某某的非法所得为260万元。在上述260万元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本案已经经过了10年之久,已经经过了追诉期间。综上,根据案件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情况,本案中无法得出陈某等人采取了诸如堵门、威胁司机等强迫交易的情况,更无法证明中建某局项目部向被告人支付的260万元货款为犯罪所得,因此,本案事实不清,指控陈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判决陈某无罪。最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陈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案件的起诉。受援人对裁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非常感谢。
【案件点评】
因为本案经过了10年之久,办案单位虽然做了大量的走访取证,但是,由于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不完善,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本案以长葛市人民法院准许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案。此案中承办律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对裁决结果和法律援助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