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王某家属与某施工方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78岁高龄的王某从自家侧门走出时,不慎踩进一条宽约10厘米的土沟中摔倒在地。这条土沟是某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挖掘地下水管后没有填埋。当王某的儿子郭某某发现母亲受伤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检查,并通知施工方负责人张某一同前往。经医生诊断,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只能采取保守治疗后回到家中静养。老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施工方负责人张某主动垫付了所有医疗费。老人听从医生的建议在情况稍好转之后回到家中,由三个儿媳妇轮流护理,在之后的两个月里,双方因赔偿问题谈了数十次,但赔偿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8月某日,王某的几个孩子来到锦州市凌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在告知各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意见。郭某某兄弟认为,王某之所以会摔倒受伤,完全是由于施工方在暂停施工的时候没有在土沟边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而目前老人只能每天躺在床上,由三个年过五十的儿媳妇轮流全天进行护理,全家人都是身心疲惫,因此,施工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赔偿王某后期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施工方负责人张某则认为,施工方挖的土沟宽仅10厘米,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会有什么危险性,而且挖掘的地点在王某家侧门边的巷子里而不是正门,王某年纪这么大了,其子女忽略了对她的照顾才会发生这种事,让施工方负主要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并表示自己在事情发生后也积极垫付了2万元的医药费,最多只能再拿出2万元做为人道主义补偿。当事双方就此事争吵不休。 听取双方的看法后,调解员认为当面调解的时机还没有成熟,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对张某指出,不管土沟对正常人来说是不是具有危险性,现在老人踩到施工方挖的土沟造成伤害,施工方就需要负一定责任,老人目前只能躺在床上由子女照顾,对其子女的生活影响也很大,出于人道主义多补偿一些也是应该的,而且今后施工方还要在辖区内施工,如果事情处理不好也容易让居民反感,对今后的施工造成影响。 同时调解员同郭某某三兄弟分析,老人年纪这么大了,早日达成调解,取得赔偿后就可以对老人进行系统的治疗和安心养病,而且结合过去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例,即使是去起诉,按照老人实际的病情,赔偿款可能要远远低于他们的预期,因此各让一步,尽快达成协议对他们来说会比较有利。 经过耐心细致的分析,双方的态度都有了一定的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协商,指出,发生老人受伤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又都想解决问题。鉴于老人是因施工方挖的土沟受伤,施工方要负一定责任。但事发之后张某也及时赶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说明他是积极面对这个事情的,而老人家在这样的情况下受伤也是事实,中国人讲究平安是福,这么大年纪了还受这种伤,从人道主义上来讲张某多补偿一点也不为过,但也必须考虑到老人自身年迈体弱的事实,建议双方都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经过调解员一番说理,双方都觉得调解员说的有情有理,调解员趁热打铁,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的规定,最终双方在此基础上,互相让步,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张某一次性赔付王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5万元(包括之前已经垫付的2万元); 2.王某及其子女郭某某兄弟不得再因此事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张某提出任何要求。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张某已一次性给付王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5万元(包括之前已经垫付的2万元),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对调委会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中,双方一开始各自坚持己方观点不让步,因此私下协商了两个月也没有结果。调解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找出本案的关键所在,指出其中的利害关系和各自的责任,使双方的想法都产生了转变。此时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再次面对面坐下,在双方各自表态之前通过讲情理的方式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然后说法理,最终双方逐渐缩小差距并达成一致意见,这也为今后调解此类纠纷提供了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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