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8年,乔某经人介绍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的夏某相识,同年年底两人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便共同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乔某连续生育七个女儿,夏某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经常以此讽刺乔某,甚至私自将其中四个女儿送养他人。2008年9月13日,乔某冒着生命危险高龄产子,生育夏某2。但2017年初,乔某发现夏某与一女子同居生活。乔某一心想规劝夏某回归家庭,夏某却置之不理,放任同居女子发送视频、文字羞辱、刺激乔某,致使乔某精神崩溃罹患重症。而在乔某因高血压、脑梗等重病需要就医时,夏某更是不顾多年夫妻情分拒绝为其支付医药费。 乔某对夏某心灰意冷,与其协议离婚,但夏某只同意离婚,以乔某对家庭没有经济贡献为由拒绝分割财产。乔某自身文化程度低,在村委会的建议下来到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乔某的实际情况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了乔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中心李文娟律师和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陈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约见受援人,认真听取其陈述,充分了解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承办律师认为:1、夏某和乔某自1988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多名子女,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2、夏某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同居多年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属于过错方;3、夏某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及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余额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的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过错方夏某不分或少分,同时要求夏某对乔某作出相应的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 2022年7月28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列举证据,充分证明夏某长期和一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纵容该女子羞辱乔某,未对乔某尽到夫妻间的尊重及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外,承办律师庭前依法调取的证据也证实夏某公积金个人账户及企业年金账户等共有20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庭前曾多次调解无果,但庭后夏某迫于承办人开庭时所举证据的压力,经法院主持,和夏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夏某和乔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夏某2由夏某抚养,抚养费由夏某自理;三、乔某分得2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四、婚内2万元共同债务由夏某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事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乔某作为婚姻无过错方,承办律师紧紧抓住这一条,通过扎实的证据让过错方被迫达成有利于受援人的离婚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