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王某在孟州市某商行(下称某商行)上班期间,由于其他员工操作失误开动作业机器,造成王某右手严重挤压烫伤,后被某商行老板送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手多发损伤(右手拇、食、中指热压伤并坏死)、其他损伤(其他损伤待查)。王某住院69天,期间陪护二人,病情好转后,于2020年1月6日出院,期间共支付治疗以及检查等各项医疗费用48595.39元。王某的受伤使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而某商行只在王某住院期间为其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不管不问。王某在治疗结束后,多次找某商行协商医疗费给付问题,但即使王某做出了很大让步,某商行老板仍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 王某万般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3月4日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同时王某又是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走认定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途径可以最大化地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此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承办律师关于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2020年11月5日,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6月26日,王某的伤残等级被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2021年8月3日,在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再次帮助下,王某向孟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商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某商行支付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447643.15元。2021年9月28日,孟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并作出仲裁裁决,由某商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94659.19元。仲裁裁决下达后,某商行对仲裁裁决仍不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某在收到某商行的起诉书后,对案件将来结果忧心忡忡,心力交瘁的她再次走进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决定为其提供第三次法律援助,随后指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王国青律师为其接力维权。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王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全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陈述,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明确案件诉讼风险,细致地梳理案件。经分析,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工伤保险各项费用的计算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案件相关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王某的各项医疗费、鉴定费单据等进行了细致地梳理;告知王某诉讼风险即王某新提出的仲裁裁决之外的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部分费用,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王某对该风险表示理解。 2021年10月2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某商行辩称自己不是实际雇佣主体,实际雇主是某商行老板的儿媳,王某所受伤害应该向实际雇主索赔,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对方的意见,援助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是依据前期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相关事实证据,认为王某与某商行的劳动关系已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尘埃落定,不容置疑;二是王某伤情已被认定工伤,且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等规定,某商行应赔偿王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4859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交通费1380元、护理费11798.07元、停工留薪工资3001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4168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金(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3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4056元、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以上合计415022.26元。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原告孟州市某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医疗费3936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护理费117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9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4056元,以上各项赔偿共计394659.19元;二是驳回原告孟州某商行的诉讼请求。 某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力援助,最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受援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这几年来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多次援助非常感谢,特赠锦旗一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维权道路异常艰难。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需要劳动者先通过仲裁程序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情严重的需要申请伤残鉴定,而后才能依法主张各项赔偿。 本案历经两次仲裁、两次鉴定、四次诉讼,才得以完成最后的赔偿诉求。这些程序都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身影,他们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阶段,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经过两年艰难曲折的维权,王某终于等来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为受援人挽回了394659.19元的赔偿款,取得了最佳的法律效果。“漫漫维权路,浓浓法援情”,历经艰辛的王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更是感激不尽。该案件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