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9月在广西凭祥市从叫“越南仔”的人手里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仿制式“五四”手枪和仿制式气枪,并将枪支藏匿于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某村鱼塘屋附近水涵中。2017年11月25日,周某某因吸毒被化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8年1月2日,周某某在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非法持有2支枪支的事实。2018年1月5日,周某某带领办案民警到水涵中找到私藏的2支枪形物体。经鉴定,该2支枪形物体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018年2月5日,周某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4月19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自首情节,并采纳原审辩护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周某某未聘请辩护律师,2018年8月17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通知茂名市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茂名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兰承办该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周某某,在询问过程中,周某某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属于自首,判刑一年过重。李律师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后,结合会见上诉人情况,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周某某属于自首、坦白,是初犯、偶犯。本案上诉人周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其持有枪支是因鱼塘经常被人偷鱼,想吓唬窃贼,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周某某虽非法持有枪支,但是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带着公安人员取枪支,认罪态度好,且没有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没有体现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1.上诉人周某某持有的2支枪支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均属于非军用枪支。对周某某的量刑,应考虑其仅仅有“持有”枪支这一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加重处罚情节,还具有自首这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周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量刑时法定基准刑应是拘役刑或管制刑。原审法院认定周某某属于自首,并且采纳了原审辩护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是在量刑时未在基准刑处量刑,未体现出有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属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上诉人周某某应在基准刑拘役刑或管制刑处量刑,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而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没有体现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 综上,李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对周某某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相适应”之规定。原判决的量刑,有失公正,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 9月14 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属于自首,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畸重,应予纠正。最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上诉人周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犯罪行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其应受刑事处罚仅因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却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有体现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查阅案卷,研究案情,重点就原审的量刑,发表充分详尽的辩护意见,并提供充分有利的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将原判有期徒刑1年改为有期徒刑8个月。二审的判决让当事人相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落实到了每一个案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