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化名),男,198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2013年8月,因犯贪污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2013年9月3日,韦某某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桐木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社区矫正行为的情况 1.桐木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需要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这样的抵触心态直接导致了韦某某对矫正法规的不遵守:2017年6月2日,金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利用通讯定位系统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的信息采集时,发现韦某某不在管控范围内,其定位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随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桐木司法所,询问韦某某是否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桐木司法所在查询后告知其未办理请假手续。韦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2.对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韦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6月3日,桐木司法所向金秀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韦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6月3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韦某某本人,向其宣读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在6月4日之前回到监管范围金秀县内。6月4日,韦某某回到金秀县司法局矫正中心,在与工作人员的谈话中,其承认了自己心存抵触情绪,对监管相关的法规不够重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偶尔脱管一次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了金秀县。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韦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4日,金秀县司法局桐木司法所将韦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依据其实情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金秀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金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审批表后,通过集体评议,经金秀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韦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5日,金秀县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桐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韦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韦某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韦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金秀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韦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韦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韦某某此次脱管的原因是送亲戚到广州工作,心存侥幸的心理,才做出了违规的行为,被警告后韦某某十分后悔。 给予韦某某警告后,桐木司法所决定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将其分类管理级别调整为严管级。在加强了对韦某某的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心中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韦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韦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韦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6月6日,金秀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金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韦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6月7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桐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韦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韦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这次韦某某脱管事件的始末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成课件,在6月10日的集中学习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与韦某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拖沓懒散的样子,态度上明显端正,并在之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中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落实报告、外出、居住地变更等措施,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提高其矫正积极性,进而提升监管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的服刑意识,有效扭转了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从思想层面对其矫正教育,教育矫正是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手段,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过程中不断增强其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让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深刻认识错误,认真服从监管,法存于心,服法服教,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懂法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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