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滨县,2018年4月19日,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2018年5月4日,王某某到绥滨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相关的入矫手续,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其亲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王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根据王某某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生活情况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经风险评估和矫正小组讨论后,为其制订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在入矫宣告之初,每月的集中教育主要以交通法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主,通过法治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帮助王某某某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2.每月组织王某某参加参加社区服务,帮助他逐渐融入社会,同时增强王某某社会责任感。 3.要求王某某每周进行电话报告一次,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一次,汇报内容重点反映自己近期的思想、生活、学习等内容。 4.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至少到王某某家里走访两次,及时全面掌握王某某现实表现及思想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王某某定期到司法所报告,汇报近期的接受管理、参加学习及社会服务的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汇报及每月思想汇报的内容及时了解王某某近期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可以立即跟踪解决。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王某某在入矫后,能够认罪悔改,并对自己的过错有所反省,矫正态度较为积极,表现良好,故矫正小组在综合评议后,将王某某列为普通监管等级。通过每月定期的走访,与其家人和邻里沟通掌握王某某的近期表现和家庭生活情况,对王某某的教育矫正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配备了定位手机卡,实施手机定位监控,要求王某某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随身携带,不允许出现人机分离的情况。绥滨县司法局和司法所每星期不定期对其进行电话抽查,防止越界活动,确保在管在控。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定期对王某某进行上门走访,了解王某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同时,向王某某所在村干部了解其社会活动情况,近期表现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对走访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并结合走访实际情况对王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及时修改。 (七)外出审批情况 王某某在报到的当天,司法所就向其告知外出审批制度,严肃外出请假纪律。王某某因父亲生病急需到哈尔滨就医,王某某向司法所申请外出请假一天,司法所立即与其所在村委会联系,在核实情况后,王某某按照规定向司法所递交外出请假审批单,并由担保人签订保证书。在王某某外出前司法所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重申请假外出注意事项并要求定位手机随身携带、按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保持通讯畅通。在假期结束后,王某某回到居住地按照请销假审批制度,亲自到司法所履行销假手续,并上交其父亲的病例复印件及车票等佐证材料。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帮助他树立法治观念;组织王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在其父亲生病需要外出就诊时,能够批准王某某外出陪同,这种立足监管、教育、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十分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能够使王某某以正确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进而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
【小结(或反思)】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监管过程中不仅仅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王某某的父亲生病需外出就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批准王某某外出,在其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时时掌握王某某的行踪,这种立足监管、教育、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