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69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为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2016年12月,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2017年1月9日,刘某某到绥滨县司法局报道,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22日,绥滨县司法局收到绥滨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家属、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走访调查,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26日,经绥滨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27日向绥滨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1月9日,绥滨县司法局收到绥滨县法院对刘某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材料齐全,于当日向绥滨县司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当日,刘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绥滨县司法局报告,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受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1月10日,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月10日,司法所为刘某某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刘某某的妻子等共同参加了刘某某的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和矫正期限,告知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入矫宣告,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也强化了刘某某的在矫意识。宣告仪式结束后,刘某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正式接受社区矫正。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长、村委干部、家属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他们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对刘某某的监管责任得以落实,社区矫正能够顺利实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因无法正视自己社区在矫的身份,产生了很严重的心理负担,意志消沉,不愿与人接触,不能够积极主动的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整日闷闷不乐,自卑心理越发加重。司法所根据刘某某存在的问题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方面方面加强对刘某某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当面汇报思想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刘某某进行心理辅导,鼓励其重新树立对生活的希望,教育其正视自己的身份,鼓励刘某某的家人给予其关怀,帮助刘某某重拾信心。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矫正措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入矫六个月后,刘某某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 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把矫正的重点放在帮助刘某某解决实际困难上。通过日常走访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刘某某生活比较困难,身患疾病,又因在矫正期间无法外出打工,只能靠妻子打零工维持生计,这使刘某某内心十分煎熬。了解到这一情况,司法所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结合刘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刘某某有了工作之后,家里的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对生活充满了信心,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也越来越端正,能够积极参与司法所组织的各种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更能严格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进入矫正末期后,为了增强刘某某的社会责任感,更好地融入社会,司法所一方面要求其继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告诫其以后要好好做人,不要再触犯法律;另一方面鼓励其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回报社会。现在的刘某某不仅自己加入到志愿者的行列,更鼓励身边的亲属及其朋友投身到公益活动当中,刘某某表示,今后会继续努力,从小事做起,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来回报党和政府对他的帮助,为社会多做贡献。 (四)通过社区矫正取得的效果 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报告,主动参与各种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家人的帮助下,充分认识到其错误危害,诚恳悔过,改过自新,重塑正确的人生观,矫正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1月8日,刘某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首先向刘某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其次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最后刘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从当日起刘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9年1月8日,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9年1月8日当日,绥滨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绥滨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和绥滨县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将其相关材料转交给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根据其在矫期间的总体表现和对社会危害性,将刘某某列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并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对其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刘某某在矫正期间的变化,制定了人性化且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在矫正过程中注重真诚沟通、积极帮扶。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关心,注重严管厚爱,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最终达到了预期的矫正效果,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