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韦某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韦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韦某称,2017年9月,他用自有的运泥车辆给在巴马县民安大道施工的胡老板拉泥土,按拉泥土方数获取劳动报酬,工期自2017年9月至12月止。刚开始两个月胡老板都按月结账,但2017年11月和12月胡老板以工程款尚未拨付为由,一直拖欠两个月工钱共49275元。因是被拖欠劳动报酬,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巴马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后研究决定不给予韦某法律援助,于2018年6月29日向韦某送达《不予援助决定书》,韦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议。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韦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规定。韦某与胡某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土方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韦某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输土方后,胡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如果韦某向法院起诉,只能提起合同之诉。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因此不能给予援助。 二、韦某家庭富裕,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韦某十年前就在县城购买地皮起了五层楼房,全家长期在县城居住生活,韦某家里除了有做工用的运泥车,还购置有轿车,生活比较富裕,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能给予援助。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广西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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