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罪犯李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1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辽宁省锦州市,因犯合同诈骗、聚众斗殴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2016年2月5日送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30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于罪犯李某还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且该犯不能提供其没有履行财产刑能力的证明材料,故监区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三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犯减刑幅度在兑现考核分的基础上从严1个月,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三监区将罪犯李某提请减刑建议及其原判判决、入监后的考核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2019年8月23日,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评审会的减刑意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李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8月30日,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减刑建议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6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呈报的对罪犯李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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