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商业混凝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申请人陆续向被申请人的唐山某工程提供商业混凝土22948.5立方米,共计金额7491478.5元,但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2000000元,仍有5491478.5元混凝土款欠付至今。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混凝土款5491478.5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085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混凝土款人民币491478.5元。 二、剩余混凝土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00000元,于每月最后一日给付,若该月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于法定节假日前一日给付,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止。 三、若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1款、第2款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余额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本调解书约定的给付款项,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给申请人。 五、本案双方无其他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一、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应在双方自愿、平等、意思真实的的情况下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还要考虑到签订协议后如何履行的问题,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做好铺垫。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可以区分为自觉履行、督促履行和强制履行三种: 1、自觉履行。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又称义务人,不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催促,自觉主动地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的内容得以实现。 2、督促履行。就是说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3、强制履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和强制执行力的调解文书,在富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时,权利人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强制义务方当事人履行,以促使纠纷得以解决。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一定要考虑调解的内容在日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以及不履行的惩罚条款。 1、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及日期要具体明确,收款账户、开户行、账号要一一写明; 明确金钱的给付数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收款对象等,有助于更好的明确调解的内容; 2、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要分段进行;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计算。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明确提到:“……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综合以上内容,关于利息的表述要分段进行,按照“利息以下欠某某款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分期给付的情况下,惩罚条款一定要写明;“若一方当事人有一期不按第x项的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通过调解结案,不仅化解了矛盾,促进和谐,同时也以惩罚性条款穿插进了调解,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确保了调解协议得到最大程度的履行,使调解的原则、目的、正当结果获得最大限度的实现。 4、写明“双方本案无其他纠纷”。 5、仲裁费的承担要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