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刘某家属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公司担任库房管理员一职,2018年3月4日傍晚7点,刘某的同事苏某和传某未见其踪影,于是便四处寻找,最终在公司成品库房发现刘某吊在横梁上,两人合力把刘某放下来,只见刘某一动不动,已经失去了意识。苏某立即呼叫救护车并报警,不幸的是在送医过程中,刘某停止了呼吸,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死者家属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悲痛欲绝,情绪激动,便纠集亲戚共20余人到刘某就职的公司讨要说法,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家属认为刘某是因为面临岗位调整,工作压力加大,才在公司出的事,公司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出要公司方给予经济补偿80万元的要求。公司方则认为死者属自杀身亡,公司没有理由承担责任,于是拒绝赔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各执一词,并因此产生纠纷。 重庆市巴南区某镇政府获悉纠纷后,立即通知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自杀死因为何?刘某自杀死亡是否属于工亡?公司对刘某死亡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面对可能进一步激化的矛盾,调委会一方面安排调解员到现场进行稳控,劝说死者家属要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相信调解员一定会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此事,而不能利用围堵闹事等不当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调解员建议某公司方抽调人员,先拿出资金妥善安排死者家属的食宿问题,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悲痛情绪。经过多方面协调,事态初步得到了控制。 3月5日上午,调解员召集纠纷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死者家属坚持公司方赔偿80万元的诉求。而公司方考虑到刘某生前是公司的员工,且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公司方在刘某的岗位调整上没有做好相关的充分沟通工作,所以公司愿意在人道主义上给予刘某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但对其家属提出的其他要求,公司方无法接受。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较大,导致局面僵持不下,互不让步,调解一时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眼看调解进入僵局,为了使该起纠纷妥善及时解决,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在3月6日当天先后三次分别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劝说双方当事人冷静、理性地面对纠纷,充分协商,争取尽快处理。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根据双方承认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做家属方和公司方的思想工作。 对刘某家属,首先从理入手,劝说家属理性面对。与家属细致分析刘某自杀的前因后果,导致刘某最终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岗位的调整所致,而是刘某生前生活压力过大,再加上其父亲上月的去世,加重了其心理负担,刘某虽然是在公司死亡的,但公司与刘某的死亡并没有直接联系。其次,调解员从法理入手,向家属解说案件的法律关系,并邀请人社局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告知家属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表示刘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调解员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最终说服家属依法维权,理性提出诉求。 而对公司方,调解员从情入手,首先公司方没有及时做好与员工的沟通,在打算调整刘某工作岗位时没有征求死者意见,加大了死者的心理负担;其次死者在公司工作七年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直都表现得很好,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公司以死者为大,对其遗孀给予最大的宽容理解;最后向公司分析死者家庭的困难情况,鉴于死者是其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建议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多给予死者家属一些人道主义补偿。此外调解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虽然刘某是因为自杀死亡,但毕竟是在工作活动中死亡,其是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死去,公司是受益人,按照公平原则,建议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司方代表思考后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当事人双方情绪稳定之后,3月7日下午,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讲明法律事实、分析法律关系,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难处和困境,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劝解双方都作出让步,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提出补偿建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某公司一次性补偿刘某家属11万元。 2.刘某家属方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追求公司方责任,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或影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案例点评】

面对纠纷的主要问题即刘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调解员以案释法,表示刘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其次情和法相结合,分析某公司虽与刘某自杀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毕竟是在为其工作过程中死亡,从这个角度考虑,公司是受益人。如果严格按照侵权责任原则来调解,由刘某自担损失,可能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故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调解员建议某公司给予刘某家属一定补偿,这在法律上符合立法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符合人道主义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法律指引意义上,此种处理方式没有绝对保护弱者,而是注意保护善良。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获得当事人信服,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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