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参与法院执行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出租方李某与承租方杨某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租一栋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的物业给杨某用于其经营宾馆,租期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缴纳,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出租房屋的全部的相关设备包括空调、电梯、客房的装修及客房内置的住宿用品(床、电视等)。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杨某在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后累计拖欠租金22万元、拖欠取暖费8万元,李某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李某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解除李某与杨某的《租赁合同》,杨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租赁房屋迁出,仲裁裁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裁决,并拒绝从租赁的房屋迁出。李某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次通知承租方杨某迁出房屋未果后决定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工作人员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办理法院强制执行的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对《租赁合同》、《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与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执行当天的方案及流程进行商讨,因出租房屋内的设备为出租方所有,所以不需要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搬离,仅需要对每间房屋现状进行保全,并对房屋内物品进行登记并封存。公证处于2018年7月23日指派两组公证人员到现场,对开锁公司的资质及人员身份进行审查,并与法院的工作人员、派出所人员、社区人员、物业人员对强制执行房屋的每个房间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填写物品清单,公证员对每个房屋内状况进行拍照并全程录音录像,法院人员对清点后的房屋加贴封条。对所有房屋保全结束后,参与保全的人员均在清点物品清单上签字,强制执行的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现场保全证据工作结束后,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 人民法院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保全证据公证,既证明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场的真实状况,又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程序进行全程保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司法风险,进一步增强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黑X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赵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某于二0XX年X月X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称李某与杨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现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XX年X月XX日发出通知【编号:(20XX)里XX执XXX号】,责令杨X于二0XX年X月XX日前迁出上述房屋,但杨X至今不配合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所以申请对XXX省XXX市XX区XX广场小区X栋-1至3层6号商服的室内物品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受公证处的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某于二0XX年X月XX日上午在XXX市XX区XX广场小区X栋-1至3层6号商服,监督了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X、梅X,对XXX市XX区XX广场小区x栋-1层1-37号房间、布草间、安全通道楼梯房、一层2-3、5-8号房间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540张数码照片打印件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清点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字均属实,公证人员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录像所得摄像资料及数码照片原件留存于哈尔滨公证处,摄像资料复制成光盘一张,密封交给申请人的代理人,现场清点记录表原件存于XXX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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