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为义务帮工刘某某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2019年与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梦乐城商铺漏水点维修协议》,约定:刘某某对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漏水商铺漏水点的防水层多处裂缝、渗水进行维修做防水处理,工期于2019年7月10日内结束,总计劳务费约97053元。2019年6月29日晚上,因梦乐城观光电梯存在漏水问题需要及时维修处理,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彭某某便让刘某某帮忙维修处理。虽然观光电梯漏水不属于刘某某的承包工程范围,但是因事情不多,所以刘某某就同意帮忙。尔后,刘某某在处理过程中从观光电梯顶部摔下,造成头部骨折、头颅出血、双脚粉碎性骨折,随后被送至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右额部皮下血肿、右眼眶内外侧壁骨折、右眼睑多发裂伤并皮下血肿、右侧跟骨骨折;左足第2-4跖骨远端骨折,总计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1171元。2019年7月25日刘某某再次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创伤骨科住院治疗,住院2天后出院。2020年1月22日,刘某某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某此次外伤造成右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并足弓部分丧失,定为十级伤残。 因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赔偿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刘某某维权无路,无奈之下向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刘某某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组织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进行调解,但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不同意赔偿。 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刘某某沟通,并帮助计算因此次事故就医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办律师分析本案难点:一是刘某某与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观光电梯漏水系义务帮工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是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三是如若承担责任比例,刘某某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刘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 (一)刘某某虽与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有合同,但是本次维修观光电梯漏水不包含在合同范围,属于义务帮工。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体损害的,被帮工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刘某某帮忙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观光电梯,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刘某某在帮工过程中摔伤,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帮工一方应对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刘某某进入高处工作,但无高空作业的相关资质,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遇见危险的后果,因此,对受害结果刘某某也应承担责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本案刘某某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刘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依法有据。 2020年7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于同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一)限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998.35元。(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元,被告贵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7元。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个义务帮工受害人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较大。承办律师陈某某认真梳理分析,剖析存在难点,认真搜集和补充大量证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体损害的,被帮工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受援人争取到45998.35元的经济赔偿,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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