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某矿业公司巷道工程抵押登记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的一天,湖北省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章女士向宜昌市三峡公证处咨询抵押登记公证事宜。该公司是开采经营磷矿的,准备向湖北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该公司用自己的生产设备和矿山巷道工程作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生产设备等动产已经在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矿山巷道工程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法登记,所以前来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公证。接待公证员经初步审查后告知,抵押登记是公证处的公证事务之一,公证处可以受理。随后,湖北省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章女士和湖北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女士一起前来宜昌市三峡公证处正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公证。 公证员首先就以下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注意: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生产设备购买凭证或权利证书;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就此抵押物享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到时的受偿方式可能要经法院判决确定或依照双方的约定;抵押物所有人应当保证抵押物之前没有在其他地方为其他债务做过抵押,或者虽做过抵押但抵押物的价值减除担保债务后的余额仍然足够为今天的债务提供担保;提前解除抵押时双方应当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手续。 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矿业有限公司一方有公证申请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某磷矿经营权转让协议、矿区建设有关工程款发票、该公司拟用于融资贷款的固定资产市场价值预评估报告、拟用于抵押登记的巷道工程图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方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双方共同签署的《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经过审查,该公司的巷道工程是受让湖北某化工集团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磷矿二工区后经过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来源和权属没有问题;这次贷款期限是三年,从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对贷款金额、抵押物等双方已经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清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方请资产评估公司对矿业有限公司一方融资贷款的固定资产作了评估,其中对矿业有限公司一方的抵押物即在某磷矿二工区的巷道工程专门进行了评估,评估净值为11258288.81元人民币。双方代理人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抵押登记手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方对抵押人矿业有限公司一方以巷道工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明确表示认可。 承办公证员当场受理,经过审查后及时报批出证,并在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上专门进行登记上报,第二天当事人就领取了公证书。经过后期回访,矿业有限公司一方已经顺利取得银行方的融资贷款。 在日常经营中,许多公司和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可能提供不了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但可能会有港口岸线、矿山巷道工程、护坡护堤工程、防水防渗工程、鱼塘、牲畜、温室大棚等非常规抵押物,这些抵押物不在传统的不动产抵押部门、动产抵押部门可以受理的抵押物登记之列,但不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方放款就会缺乏相应的保障,此时,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抵押登记。因为公证机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办理非常规抵押物抵押登记的专门法律机构,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和抵押登记后,依法要在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上进行统一登记公示,由此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对相应的抵押物就会享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从而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

【公证书格式】

抵 押 登 记 证 书 (2020)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抵押权人:湖北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登记注册地址:湖北省远安县。 负责人:薛某 代理人:陈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登记注册地址:湖北省远安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 代理人:章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物名称: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所形成的井巷工程。 抵押物位置:湖北省远安县XX镇XX村XX组。 抵押物数量:7项,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价值:人民币11258288.81元。 公证事项:抵押登记 申请人湖北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向本处申请抵押登记。根据申请人向我处提交的远公授字(2020)XXX号《授信合同》和远公保字(2020)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上列抵押物设立抵押,作为其在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前向湖北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清偿最高额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债务的担保。 经查,上列抵押物为远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此证。 本项抵押公证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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