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开县。徐某某因犯抢劫罪,经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徐某某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6月,徐某某已获得监狱记功行政奖励三次、表扬一次,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表现较好。 2015年5月,罪犯徐某某向所在监区提出假释申请,重庆市三峡监狱四监区认为徐某某投入改造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执行刑期已经过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申报条件,决定启动假释程序。 2015年5月14日,监狱教育指导中心利用《服刑人员心理分析评估表》对徐某某就行了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社会危险性较低。 2015年5月14日,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认为:徐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获得监狱记功行政奖励三次、表扬一次,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狱内一贯改造表现较好,其妻子愿意提供担保,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报请假释。 2015年5月20日,监区长办公会对徐某某拟报假释进行研究,同意上报假释。 2015年6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重庆市开县司法局对徐某某适用假释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开县司法局调查员走访了徐某某的家庭、户籍地居委会、司法所,通过与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村委会领导及群众、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交谈,详细了解了徐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犯罪轨迹、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徐某某在犯本罪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假释后对社区环境无不良影响,适宜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建议适宜社区矫正。 2015年6月25日徐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来狱为徐某某拟办假释担保,并签订《罪犯假释担保书》。 2015年7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徐某某拟报假释进行集体评议,同意徐某某报请假释。 2015年7月2日,监狱对徐某某拟报假释在罪犯监管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2015年7月9日,监狱将徐某某假释案卷移交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审查。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其妻子提供担保,重庆市开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具备在户籍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目前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 2015年7月1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徐某某报请假释,报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8月17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徐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徐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2015年8月18日,监狱将其移交开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