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中旬,刘某经某公司经理臧某某招聘,到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上班,刘某作为经理助理应完成每月的招聘任务,同时协助经理协调业务员与公司的业务办理。刘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后未拿到工资,刘某找臧某某索要工资,臧某某因各种原因拒绝给刘某发工资,双方争吵了起来。在争吵拉扯过程中,刘某被推到了楼梯下,手机被摔坏,脚扭伤,刘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考虑到纠纷的特殊性,双方决定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当事人刘某和臧某某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后情绪非常激动,仍然吵个不停。调解员看到这种情况将双方分开至两个屋子,分别进行了询问。调解员问了刘某三个问题:第一、刘某是否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回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第二、公司欠了刘某几个月的工资,刘某称50天的工资;第三、争吵过程中刘某如何被甩到楼梯下,刘某说因为没有给她工资,她已经找了臧某某四天索要工资,臧某某每次都说因为刘某招聘任务没有完成,并且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上班还玩手机等等原因,不给刘某工资,并正在请示上级领导准备辞退刘某。刘某问臧某某,为什么这些问题从来没有提醒过自己,臧某某没说几句就说要去开会,刘某上前拽住臧某某不让走,臧某某一下将刘某推了出去,正好离楼梯很近,刘某就滚了下去。刘某脚扭伤了,手机也摔坏了,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事人臧某某在陈述过程中说,刘某是自己招来的经理助理,上岗一个多月时间,一个招聘名额都没完成,上班更是不守时,迟到早退是常有的事,自己已经跟领导打报告,如果刘某还不改正就辞退,根据对方试用期的表现就没有发工资。了解了双方的整个纠纷过程后,调解员单独分别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1、告诉刘某吵闹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方法,工资没要来还扰乱公司秩序;2、刘某当时入职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是最大的错误,给维护自己的权利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障碍,没有书面合同的承诺无据可查;3、询问刘某,对于臧某某推人,是想让臧某某带着去看病,还是觉得问题不大自己去看,手机摔坏了是去维修还是换新手机。刘某说自己考虑考虑。在刘某考虑的时候调解员和臧某某进行了谈话和沟通:1、臧某某作为公司的部门经理,招聘工作人员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是严重违法的;2、无论招聘来的工作人员有什么错误,在没有辞退前都应该按时发放工资,可以酌情扣除但不能不发;3、双方争吵拉扯将刘某推下楼梯,臧某某属过失方,应该及时带刘某去医院检查看病。争取双方协商调解,起码要有想解决问题的态度。 通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谈,当事人臧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立即带刘某去医院看病拍片。刘某看到臧某某要主动带自己看病,情绪也平复了下来,活动了一下身体和扭伤的脚,认为脚的骨头没有问题,就不用去医院照片了,对方赔些药费自己看病就可以。但自己的手机摔坏了,刚买了一个多月,花了四千多,要求臧某某赔偿手机,还要求结清工资,要是不给就还到公司去闹。调解员听了刘某的主张后,认为双方情绪都很平静,也都希望调解解决此事,就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面对面交换想法。臧某某听了刘某的诉求后认为纠纷不是自己一人引起的,损失应该双方一起承担,自己安排的客户也因为刘某的打闹无法接待,影响了办公,刘某也应该承担公司的业务损失;刘某一个月没完成招聘指标也影响了公司的工作,所以从工资上也应该扣罚。双方因赔偿问题又争论起来。调解员看到双方都有以赔偿方式解决纠纷的想法,就直接将两人的思路引到赔偿金额上。调解员询问双方当事人想不想解决纠纷,刘某和臧某某都回答愿意。调解员又对刘某说:“那最终就是赔偿金的问题,如果臧某某赔偿达到你的要求,可以不再找他麻烦吗?”刘某回答可以。调解员问臧某某:“你可以拿出钱来赔偿刘某的损失吗?”臧某某回答可以,但要看对方要多少。调解员看到双方都有诚意,就问刘某希望对方赔偿多少,刘某认为对方拖欠自己的工资,手机又坏了,对方赔偿自己10000元就可以不追究了。臧某某认为对方招聘来的时候说工资2800元,上班一个多月对方经常迟到,也没完成业绩,不可能拿全额工资,而且刘某手机坏了可以修,不用赔偿新的。双方因为赔偿金额问题陷入了僵局。这时调解员劝说双方:第一、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二、打架影响公共秩序也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都要受到处罚。刘某要求赔偿10000元没有合理的依据,应该再考虑,臧某某说只同意赔偿2000元也太少,想解决纠纷就要拿出诚意。刘某和臧某某相互又进行了交流和交换意见,为尽快解决纠纷,双方都进行了退让,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对双方问题的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1、当事人臧某某赔偿当事人刘某医药费、手机维修费、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2、当事人刘某从2016年5月4日起不能再到臧某某单位进行骚扰,此次调解后臧某某不再欠刘某任何费用。3、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后互不追究对方责任。4、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此类纠纷调解中,调解员既要坚持公平公正、于法有据,从法律法规层面打开调解局面,又要结合传统美德、核心价值观等思想层面进行沟通交流。调解员为了避免正面冲突,还采取了“背靠背法”分头引导教育,有利于促使双方态度缓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