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睢宁县XX镇XX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在庆安镇XX农药门市购买了一批XX牌除草剂,该合作社于3月9日用药后,到3月底发现用过除草剂的麦地小麦枯黄、不生长。合作社与销售商及厂家进行了反复的沟通,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没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为降低损失、维护权益,该合作社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并按照律师建议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经了解,该合作社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在该村土地上种植小麦、水稻,用过XX牌除草剂的麦地正是该合作社所承包。 了解基本案情后,经过初步审查,公证处及时受理并指派有经验的公证员承办。2019年6月13日,公证员冯XX和助理苗XX、申请人邱某以及他的代理人孙某,徐州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高某来到睢宁县XX镇XX村农田,经XX村村委会主任邱某某指认,公证员冯XX和助理苗XX对睢宁县XX镇XX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田地上面的小麦进行拍照,徐州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高某对麦田面积进行测量,申请人邱某组织工人驾驶收割机收割小麦,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将小麦运往睢宁县XX镇XX种植专业合作社院内,由徐州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高某对收割后的小麦进行称重,称量完的小麦放在该农场院内交由申请人邱某保管。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同时因为已经固定了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及时补种,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三农”工作中,公证基于特殊功能,在劣质种子导致减产、水体污染造成养殖损失等维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徐睢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睢宁县XX镇XX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睢宁县XX镇XX村XX组,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睢宁县XX镇XX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邱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苗XX,申请人邱某以及他的代理人孙某,徐州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高某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点三十四分共同来到睢宁县XX镇XX村XX组农田(编者注:中间内容省略。)。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邱某、邱某某、陈某、高某、孙某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6张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徐州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睢宁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