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苏某某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称其与丈夫张某某在北京有一处房产,现丈夫张某某已去世。 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张某某的父母、独生子张某林均已先于张某某去世,张某林有两段婚姻,生前系离异,有一女张某暄(未成年)。 公证员告知苏某某,张某某的继承人有两人,一个是苏某某,另一个是张某暄,因其父张某林先于张某某去世,张某林应继承其父张某某的遗产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张某暄代位继承。另外,因张某暄尚未成年,应由其母李某某代为办理继承手续。 苏某某表示愿与孙女张某暄共同继承张某某的上述房产份额。公证员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苏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系被继承人之妻) 申请人:张某暄,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址同上。(系被继承人之孙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址同上,系张某暄之母。 被继承人:张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苏某某、李某某代张某暄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 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陈述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且对有关情况 进行了核实,并对申请人苏某某及张某暄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苏某某、李某某代张某暄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遗留的房产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号,产权登记人:张某某。该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其妻苏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继承人苏某某、张某暄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称,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未就上述房产留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妻子苏某某;张某某与苏某某的儿子张某林(系独生子女);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彬、母亲孙某某。 张某林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市死亡。张某林与杨某于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登记结婚,于二○一一年九月一日登记离婚;张某林与李某某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登记结婚,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登记离婚。张某林与杨某无子女,张某林与李某某的女儿张某暄。 张某彬、孙某某分别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市因死亡注销户口。 五、现苏某某、李某某代张某暄表示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张某某 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又因被继承人张某某之子张某林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林应继承其父张某某的遗产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苏某某、孙女张某暄(张某林之女)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