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2005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月23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24日陈某到大洼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6年1月24日,陈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了接收,并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工作人员仔细研究了陈某的主要犯罪事实,针对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有针对性地为陈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并要求其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按时报告、不离开规定区域、认真接受教育并参与社区服务。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当日,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助理员、志愿者、陈某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陈某的监护人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建立了矫正小组,有针对性地对陈某实施监管。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其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陈某遵纪守法及日常生活表现;发现陈某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并协助完成对陈某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陈某进行监督管理。因陈某的身体状况不能按时到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所以要求陈某每周一电话汇报上一周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和家庭情况,每月写一篇思想汇报。工作人员通过每周的电话汇报及每月的思想汇报可以及时了解到陈某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跟踪解决。因陈某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司法所还要求其每月汇报身体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次医院出具的体检材料证明。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对陈某实施分类管理,在陈某入矫时按照规定将其确定为严管对象,严格对其个人生活、思想认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进行管理。自入矫以来,陈某能认罪服法,服从司法所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每周按时报告,按时完成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及学习教育活动,表现良好,所以在陈某严管期满3个月后将陈某的管理级别变更为普管,并依照普管的管理方式对陈某进行管理。在普管期间,因其身体状况不能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在其他方面对他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因每天对其进行两次手机定位,不定期对其轨迹进行查询,并规定陈某在定位区域内活动,分析研判轨迹,确保手机不关机、人机不分离,人员不越界。 (六)走访核实情况 工作人员每月对陈某走访两次,通过实地走访陈某的家庭,与其谈话,鼓励他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接受家庭的监督。发挥家庭作用,使监护人加强对陈某的监督并定期向工作人员反馈情况。经过与陈某家属沟通,争取其家庭的支持,给予陈某关怀,树立生活信心。陈某的妻子作为他的监护人,经常与他沟通、交流,理智而不埋怨,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社会。同时工作人员还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掌握他的思想动态。陈某所在村的志愿者经常找陈某谈心,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这样不仅有助于加快对他的思想改造,同时对于陈某在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工作人员也能第一时间掌握并帮助他出主意,转移他的注意力,减轻其思想及生活负担。 (七)外出审批情况 陈某自入矫以来,共按规定请假三次,共三天,都是到沈阳医院检查身体,每次请假,工作人员都要求陈某提前到司法所申请,并填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详细说明外出的原因,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后,向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准假通知单》。陈某请假期限满回到居住地后,立即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能够及时当面或电话汇报,并按时进行书面汇报,从中我们看出他的思想转变,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已有深刻的认识,对社区矫正能够正确的对待。现如今陈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陈某就在家养病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观看法律节目、新闻,思想积极向上,认真接收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既是罪犯又是病人,在病情治愈后还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针对这些特殊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通过“三项措施”加强其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日常监管。除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按时进行思想汇报,司法所按月、按季度定期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进行考核,确保监管到位。 二是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健康状况的了解。定期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供医院的就诊报告,询问其就医诊疗情况,详细掌握近三个月的身体状况和诊疗措施。 三是加强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沟通。工作人员定期入户走访,通过面谈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摸清近期生活、身体情况,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脱管、不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