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男,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17年4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3日始至2021年5月2日止。2017年5月9日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收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同日,孙某到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经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自幼父母离异,孙父虽然经济条件较好,但因已另组家庭,对孙某只重金钱上的支持,疏于亲情上的沟通和管教。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8月8日,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通过每日手机定位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定位手机显示关闭状态。区司法局马上组织工作人员对孙某进行查找。在多次拨打孙某电话试图取得联系未果后,工作人员与其父亲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其父还欲帮助孙某行为进行遮掩,工作人员郑重告知其事情的严重性后,其父告知工作人员孙某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并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孙某,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孙某取得联系后令其马上返回到监管区域。工作人员将手机定位记录与通话记录进行证据固定,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0日,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到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2017年8月14日,二道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4日,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孙某的矫正小组,向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驻局戒毒民警对孙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由最开始的不以为然到认识到了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表示希望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给予其改正的机会。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处分后,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身份意识增强,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能够按照司法所的规定保持定位手机畅通,二道区司法局多次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核查过程中均未出现人机分离、出界越界等情况。在接受长春市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班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沟通学习效果,孙某表示“以前特别排斥集中教育学习,以为是特别苦的事,这次经过学习才发现,学习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能够让自己增长不少知识,以后一定积极接受教育。”在之后的监管中,孙某能够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在司法所组织的认罪、悔罪教育中孙某曾做代表进行发言,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的检讨,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全程参与了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的全过程,对司法局的做法给予支持和认可。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予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一份交予检察院备案,一份进入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档案留存。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后,二道区司法局将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的违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全区八个司法所进行情况通报,加强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同时组织专项纪律学习教育活动,邀请了重点服刑人员的家属一同参加,重点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服刑人员的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并向其告知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强化了亲情帮教作用,收到较好效果。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刚入矫时,对司法所的管理比较排斥,在其不假外出擅离监管区域后,司法所及时给予孙某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后,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身份意识明显增强,接受社区矫正态度发生明显转变,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此案,司法所要善于运用警告等日常行为奖惩手段,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使其认清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增强其法治意识、在刑意识,促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有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