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乘坐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大街群众艺术馆门前时,与肖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经辽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依法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肖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李某某受伤后入住辽源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踝部外伤,腰2-3间盘突出,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入院9天后,李某某左足背及小腿内侧皮肤感觉减退。医生查体后指出:李某某存在左膝部外伤,单纯出现足拇趾背伸无力,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可考虑为腓总神经拉伤所致,暂给予脱水,营养神经治疗,并建议李某某去上级医院进一步行肌电图以明确。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记载:双胫前肌、股内侧肌、左腓肠肌内侧头 神经源性改变。2015年5月25日,李某某病程记载:左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及活动受限,考虑为腰间盘突出及腰段脊膸震荡所致可能性大,继续给予营养神经治疗。2015年7月24日,李某某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检查,肌电图诊断:左小腿肌神经原性受损。病情和诊断:腓总神经损伤。李某某将吉大二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交给主治医生。直至2015年10月28日出院,李某某左足背皮肤感觉减退的症状依然存在,仍需要继续进行营养神经治疗,李某某因此次外伤共住院342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某将平安保险公司和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某和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总计268683.83元。 在诉讼中,平安保险公司对李某某合理医疗费用、合理住院天数、合理护理天数、合理误工天数申请司法鉴定,吉林某鉴定所根据辽源市某医院2015年5月25日病程记载 “左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及活动受限,考虑为腰间盘突出及腰段脊髓震荡所致可能性大”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李某某左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及运动受限,是腰间盘突出所致,不在此次交通事故合理住院天数内。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未保护李某某在2015年5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82726.38元。通过案件的审理,李某某才知道是医院在2015年5月25日的病程记载中存在诊疗错误,从而导致自己在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没有获得足额赔偿。于是,李某某在案件判决后多次找到医院进行协商,院方不认为存在过错,不给出具任何说明。 无奈之下,李某某来到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该案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是医疗责任纠纷,李某某是妇女,享受低保待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付薇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通过详细听取案情、整理了案件资料,确定了办案思路。由于医院的诊疗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而鉴定意见是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和判决依据,不纠正医院的诊疗错误,李某某很难就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足额获赔。在得到李某某的同意后,援助律师帮助李某某将市某医院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医院存在对李某某的病情诊疗错误,要求市某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李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应获得而未获得的赔偿数额10万元。 在诉讼中,为了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受害人,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李某某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以及过错参与度鉴定、神经损伤后续治疗费用鉴定,对于外伤是由何种原因所致,申请鉴定机构做进一步的论述。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做出了“辽源市某医院在对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和“李某某左腓总神经损伤可以确定,分析该症状从其成因上应认为是车祸形成的损伤,而非辽源市某医院医疗行为直接形成,其医疗过错行为可以理解为漏诊,其责任参与度应为轻微责任。腓总神经损伤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的鉴定意见。 2017年6月10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辽源市某医院按照25%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23048.78元。判决后,医院未上诉。 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原告在第一次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诉讼中未获得全部的赔偿,虽然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并未得到全部赔偿,现在,医疗纠纷的判决书和相关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新证据推翻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判决。于是,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某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过法院再审审理,认定李某某的外伤系交通事故所致,最后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依法保护了李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9146.32元。至此,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所受损害,获得了全部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其赔偿问题本应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得到解决,因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从而导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使得此案又转入到医疗纠纷责任案件中。从李某某受伤至本案全部结束,历经三年多的时间,时间跨度较长,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增加了受害人的诉讼次数和诉讼负担。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司法鉴定,使得本案的法律关系逐渐清晰,最终,在医疗责任纠纷案件中医院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再审程序中,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援助律师办案思路正确,两次诉讼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全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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