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和马某是夫妻,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汝州市XX小区XX号房屋,首付款已缴纳,预告登记及有关补贴手续未办理。现因为李某要去外地工作,无法在汝州久留亲自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向河南省汝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其丈夫马某代为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事宜。 办证公证员审查:1、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委托内容,如涉及房产的,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 2、在办理委托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需要向委托人告知:委托行为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授权行为,受托人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后,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做出的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选择信任的人担任受托人以避免风险。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但在委托人撤销或者变更后应当及时通过适当途径通知相关人员及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3、公证员要注意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发票等材料。 4、为了便利当事人,公证员对委托书中委托事项、期限、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内容要仔细检查,确保不因委托书内容书面错误,造成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后在后续使用中遇到障碍。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汝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河南省汝州市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汝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