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梁某(父)诉被告秦某[梁某(子)之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父)2017年3月26日在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梁某(父)与梁某(子)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对此结果,秦某[梁某(子)之母]认为该鉴定系梁某(父)私自委托所作,程序不当,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故提出重新进行DNA亲子鉴定。2017年5月5日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某(父)、秦某[梁某(子)之母]与梁某(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本所对梁某(父)、秦某[梁某(子)之母]和梁某(子)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并采取梁某(父)、秦某[梁某(子)之母]和梁某(子)血样各少许。 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3-20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对上述检材抽提DNA,采用PowerPlex21?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Promega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500 Dx型号遗传分析仪(ABI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分析说明】
D3S1358等20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 梁子某在D1S1656、PentaE、D18S51、D2S1338、vWA、D21S11、D8S1179、D12S391和D19S433等基因座的等位基因不能从梁某(父)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4999×10-19(注:小于0.0001);梁某(子)的等位基因可从秦某[梁某(子)之母]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3121832854.0680(注:大于10000)。
【鉴定意见】
依据DNA分析结果,不支持梁某(父)和梁某(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支持秦某[梁某(子)之母]和梁某(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