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三十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2014年12月16日起,陶某、范某以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经营期间以个人名义聘请李某等三十人为酒店服务人员。2015年8月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李某等三十人投诉,反映陶某、范某拖欠劳动报酬,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经查拖欠的劳动报酬总计约二十余万。2015年8月23日陶某在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监督下书面承诺,于2015年9月6日前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但截至付款日,陶某、范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李某等部分劳动者采取过激行为,在县政府拉横幅讨薪,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司法、信访、公安、消防等多部门介入,在与李某等人耐心沟通后,事件得以暂时平复。后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信访局引导李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 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许为民主任接待了李某等员工代表,在耐心倾听其陈述,了解其困难后受理了李某等三十人的申请。经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汪俊律师承办此案。 汪律师接受指派后,听取了李某等员工代表的陈述,向广德县工商部门调取了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设立活动尚未完成,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存在。同时也因公司设立活动未完成,其工商登记材料并不完善,无法确定公司的发起人,仅知负责人系江苏省溧阳市人陶某。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为早日定纷止争,汪律师多次来往安徽省广德县与浙江省溧阳市调查取证,最终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发起人系陶某、范某。在此过程中汪律师发现陶某、范某已离开广德县避债,且陶某已采取离婚方式将其名下财产全部转移。汪律师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固定证据,确定被告主体资格;二是厘清法律关系。 汪律师在与李某等人沟通后,确定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陶某、范某。该案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因李某等人无力支付法院诉讼费,汪律师代写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因陶某躲避,使得法院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无法直接送达。代理律师考虑到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太过耽误时间,经与法院送达组沟通后,汪律师陪同法院送达组工作人员至江苏省溧阳市,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按时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送达至陶某,确保案件如期开庭审理。 庭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汪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陶某、范某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公司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也就是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前提交的、从会计师事务所调取的陶某、范某亲笔签名的公司章程,即可证明二人为公司发起人。 (二)关于陶某、范某支付拖欠李某等三十人劳动报酬责任比例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陶某、范某应承担支付李某等三十人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 由于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汪律师的全部意见,依法判决由陶某支付农民工李某等三十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二十余万元,范某对二十余万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陶某、范某法定时间内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从2016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汪律师始终与李某等农民工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期间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几次往返广德与溧阳,均因陶某有意躲避而未能有效执行。2017年8月汪律师经查询得知,陶某在溧阳法院有诉讼案件,且本人在溧阳市法院应诉,立即与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联系,将该重要情况通知执行工作人员。当天上午广德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赶赴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将开庭结束的陶某带至广德县法院,当日即对陶某予以司法拘留。后陶某迫于执行威慑力,在2017年8月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农民工李某等三十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农民工证据意识薄弱、造成证据缺乏、处于被动,案难办、执行难。在进入法律援助程序前,该案受援人已在县政府拉横幅讨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汪律师接手案件之初因缺乏证据,连基本的被告主体资格尚无法确定。后经努力,多方收集证据和相关信息,协助法院解决送达难、执行难问题,帮助农民工顺利拿到拖欠的工资。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大,从立案到执行,历时近两年。期间受援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汪律师一直保持良好沟通,不但帮助农民工打赢官司,还继续无偿帮助将案件执行到位,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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