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在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1次,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属过失犯罪,原判决书认定该犯及其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该犯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太原二监在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工作中,依照规定征求了太原市迎泽区司法局、太原市迎泽区司法局庙前司法所的意见,太原市迎泽区司法局出具了假释评估报告;该犯所在监区出具了假释评估报告;刑罚执行科出具了审查报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并于会后在监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经山西省太原二监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其已执行原判的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其属过失犯罪,原判决书认定该犯及其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该犯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判决书,可以认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对罪犯周某某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