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韦XX和朋友在贵州省独山县仿古街“X食堂”吃宵夜,酒后韦XX到一楼沙发休息时,看到韦某到“X食堂”宵夜店叫与韦XX一同吃宵夜的女子郭某某出来,在韦某进门时,韦XX与其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各自邀约人到宵夜店门口打架,韦XX邀约人刘某某先用脚将韦某踢倒,韦XX使用烤鱼架、陆某某使用钉锤与刘某某等人一同对韦某实施殴打,双方从争吵到打架,整个过程十分钟左右,而韦某及其邀约来的人始终都未动手。打架结束后,因被害人韦某感觉身体不适,遂报警并去医院检查身体,经医生检查后韦某才知道自己伤势严重,需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因腰部、胸部均被打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韦XX被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韦XX家庭经济困难,此次聚众斗殴案未聘请辩护律师,根据全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办法,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莫邦达律师为被告人韦某某聚众斗殴案提供法律援助。 莫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即刻开展工作,一是到独山县人民法院阅卷并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到独山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韦XX,告知其权利义务,了解案件事实。三是向被告人韦XX释明了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另外,在会见中得知,在被害人韦某住院期间,被告人韦XX等人曾多次到医院看望并赔礼道歉,主动支付了被害人韦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庭审中,被告人韦XX均认可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援律师提出,被告人韦XX已经支付被害人韦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公安机关并未将该部分证据材料入卷。后经法庭调查核实被告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认可法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确实已支付被害人韦XX医疗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韦XX等人年纪都是二十出头、步入社会较早、整天无所事事的“社会人”。在日常生活中,聚众斗殴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犯罪,该罪多发于一些缺乏教育、早早辍学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群中,由于年轻气盛,比较讲究“江湖义气”,故在遇到事情时不分是非黑白,为了所谓的义气和一时冲动就很容易引发聚众殴斗行为。 本案中,韦XX因与被害人韦某产生争执约人打架,并将被害人韦某腰部、胸部打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履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职责,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阅卷,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件事实,并向被告人韦XX释明了聚众斗殴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协助落实认罪认罚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